美國戰爭授權法,美國國會於1973年11月7日通過。其目的在於依據美國憲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國會和總統在戰爭方面的許可權。主要內容有:總統在下述三種情況下應當以美國武裝力量總司令的身份動用部隊:(1)宣戰;(2)特別法授權;(3)因對合眾國或對合眾國武裝力量的攻擊而產生的國家緊急狀態。在第三種情況下,總統動用部隊的許可權在60天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30天。國會除了決定宣戰和特別立法授權總統動用部隊超過60天的時限,參、眾二院通過的一致決議可在任何時間命令總統從合眾國之外的敵對行動中撤出軍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