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政府

美國州政府

美國是由50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在獨立時,最早的13個州原屬英國的殖民地。1789年聯邦憲法實施以前,每個州實際上是一個主權單位。實行聯邦制後,聯邦憲法允許各州保持一定的獨立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美利堅合眾國
  • 英文名稱:the United States
  • 簡稱:美國
  • 所屬洲:北美洲
  • 首都:華盛頓
  • 主要城市:華盛頓、紐約、洛杉磯、拉斯維加斯
  • 國慶日:1776年7月4日
  • 國歌:星條旗永不落
  • 官方語言:英語
  • 貨幣:美元
  • 政治體制:聯邦制
  • 國家領袖:特朗普
  • 主要宗教: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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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州政府

美利堅合眾國各州的行政機關。
美國州政府

政體轉變

邦聯制

美國是由50個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在獨立時,最早的13個州原屬英國殖民地。1789年聯邦憲法實施以前,每個州實際上是一個主權單位。

聯邦制

聯邦憲法允許各州保持一定的獨立性。聯邦憲法第10條修正案規定,憲法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各州行使聯邦憲法規定保留給它的權力時,聯邦政府不得擅自干涉。各州擁有的權力相當廣泛,一般說,完全在州界之內的事務只歸州政府處理。隨著聯邦政府權力的不斷擴大,州的權力有所削弱,州的轄權與聯邦轄權之間有許多重疊,但聯邦政府在各州履行責任時,通常基於兩級政府之間的合作,而不是從上而下的強制命令。各州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各州的憲法在細節上互有差異,但一般都採用類似聯邦憲法的形式,包括一項民權的聲明,以及組織州政府的若干原則和計畫。各州憲法都規定,州政府機構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部門組成。

州立法機關

州議員的選任

除內布拉斯加州實行一院制外,各州議會均由參、眾兩院組成。兩院議員均由選舉產生。一般州眾議院議員多於州參議院議員。各州議員任期不等,大部分州的眾議員任期2年,參議員任期4年。州參議院議長由副州長擔任,眾議院議長由眾議員推選。多數州每2年開會1次,會期為30~40天。

州長的權利

州長認為需要時有權召集特別會議。立法權平等地授予兩院,州議會的職責是:制定本州的憲法和法律(立法範圍由聯邦憲法及各州的憲法規定),核准預算,規定州政府的組織結構和各行政部門的職責,監督行政部門的工作等。此外,州議會還兼有一些其他職能,如州長提名任用的官員須徵得州參議院同意;1/3的州罷免法官須經州參眾兩院表決;州議會要對提案是否違反憲法作出判斷;有權彈劾行政、司法人員。但財政議案須由州眾議院提出,某些行政權和司法權(如批准行政任命和審判彈劾案件等)歸州參議院。州立法程式與聯邦國會相似。州眾議院或州參議院議員提出議案,送交委員會研究,如通過再交全院審議。議案通過即送交另一院經過相同的程式審議。兩院通過後,議案則送交州長簽署。除北卡羅來納州州長外,其他各州州長均有否決權。但州長的否決可以被州立法機關的 2/3票數推翻。在41個州內,州長還擁有美國總統所沒有的“提案部分項目否決權”。 州行政機關 各州憲法都規定,州長是州的行政首腦。他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一般任期 4年(少數州規定任期為 2年)。州長的權力主要有:①任命除副州長、秘書長、檢察長、審計長、司庫等以外的其他高級官員;②對執行法律和各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總的監督;③管理本州的財政;④掌握本州的武裝力量,州長是州國民警衛隊的名義統帥;⑤負責與聯邦政府和地方(其他州)政府的密切聯繫;⑥行使減刑和赦免權(經聯邦法院判決的除外)。

州司法機關

各州根據本州的憲法和法律設有自己的法院系統,與聯邦法院平行,除聯邦憲法賦予聯邦法院的司法權外,其他司法權均屬州法院。各州法院根據本州法律審理案件。法官大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有的州由州長任命或議會選舉,任期從2年到終身不等。州法院一般分三級:①地方法院,是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行使有限的司法權;②地方法院之上是縣或地區法院或中級抗訴法院,審理私人間、私人與州或地方政府間的民事訴訟,以及有關觸犯刑法的案件;③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審級,只審理下級法院的抗訴案件(見美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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