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天主教

美國天主教,美國化的羅馬天主教會。1634年英國天主教移民首抵北美馬里蘭。1649年該地天主教業主巴爾的摩勳爵制訂“宗教信仰自由法”,是歐美第一個宗教自由法。不久英國國教會控制馬里蘭,禁止天主教公開禮拜。美獨立後才重享信仰自由。

因美天主教始終受壓,故支持政教分離。殖民地時天主教神職人員奇缺,形成平信徒理事會管理教會的民主制度。獨立後形成獨立教區,有自己的主教,聖統制逐步完善。19世紀中葉後大量愛爾蘭、德、意、波等國天主教移民至美,進而促進歐洲式聖統制建制。教皇利奧十三於1899年發布反“美國主義”通諭,1907年庇護十世發布反現代主義通諭,使美教會內自由派受致命打擊,美教會完全由保守派控制,成為教廷喉舌。梵二會議(1962—1965)後美教會發生翻天覆地變化,日趨開放和美國化,由此與教廷矛盾加劇。1968年教皇發布反墮胎的《人類生命》通諭,遭多數美育齡婦女反對。半數以上美神職人員和60%以上信徒支持神父有結婚選擇權。美教會對離婚再婚均持寬容態度。不少人支持婦女神職,一些自由派支持同性戀權利。美主教團在近20年就經濟、戰爭與和平、種族、婦女等問題發布牧函,大體持自由開放立場,支持窮人、黑人、婦女在社會的平等權利。由於教廷積極扶植美教會保守勢力,打擊自由派,近年來美教會在墮胎、婦女任神職等問題上有些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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