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家銀行法

美國國家銀行法,美國國會1863年通過,1864年修訂。規定設立國家銀行協會,它有權發行3億美元的紙幣。這些紙幣和內戰期間發行的綠背紙幣,在1913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發行紙幣之前,是當時唯一流通的紙幣。

它對貨幣儲備額作了規定,要求各銀行須持有至少相當於其流通紙幣和存款總額15%的合眾國法定貨幣,指定17個城市為儲備市,各銀行可將其15%儲備中的3/5留存於儲備市內;儲備市內的銀行須留有25%的儲備。此前,關於建立國家銀行問題,曾存有爭議,雖於1791—1811和1816—1836年兩度建立國家銀行,但因地方銀行分立,幣制紊亂,國家銀行缺乏強有力的權力,而未能維持下來。這項法律的制定對於建立穩定的銀行體系、加強國家對全國銀行活動的調控和對幣制的管理,發揮了十分重要作用,從而在財政金融方面保證和推動了美國工業化的進程。1865和1913年,美國又分別制定了有關方面的法律,使美國銀行體系進一步趨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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