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進出口銀行法

美國進出口銀行法是美國於1945年頒布,旨在規範美國進出口銀行業務運行的法律檔案。該法包括美國進出口銀行設定目的、基本許可權、內部組織機構、與政府的關係、進出口銀行融資的條件、融資出口商品的重點及種類限制、融資國別限制、融資公正性 (反補貼) 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資的限制等等。通過這些內容的具體法律規定,對進出口銀行本身的權利和義務、業務方式、對象範圍、原則、內外部關係都給出了詳盡的說明,從而使進出口銀行的運行建立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之上,以便於政府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1978年,參眾兩院又通過了 《進出口銀行法修正案》,該法案集中強調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出口信貸競爭。強調了美國進出口銀行在同其他主要出口大國政府對其出口津貼及信貸優惠之間競爭的重要作用(美國進出口銀行總裁有權要求就此問題與一些國家進行部長級談判)。二是對國內經濟負面影響。對進出口銀行有可能引起的國內商品需求減少,就業人口及農業方面一些負面影響要給於估價 (並提交報告)。三是非競爭性融資。對於外國官方對出口信貸超出了主要相關國家包括美國同意的限度要給予反應,要求對方減少此種支持,否則進出口銀行給予對應性融資行動以抵消之。1945年法及1978年修正案構成了《美國進出口銀行法》主體部分,美國為了促進本國商品出口,圍繞上述兩法案還陸續制定了一些其他相關法律,旨在加強美國進出口銀行促進美國對外出口的融資地位,使其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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