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鄖縣政府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鄖縣政府秘書科科長、鄖縣駐鄖陽捲菸廠工作組組長、鄖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扶貧辦主任、鄖陽地區稅務局辦公室主任、十堰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主任、十堰市地方稅務局茅箭分局副局長、十堰市地方稅務局白浪開發區分局局長、十堰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稽查四分局局長。
1999年03月,任十堰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1年12月,任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9年05月,任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武漢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
2010年04月,任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武漢市地方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
違紀被查
2017年6月9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武漢市地方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羅濤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8月,據湖北省紀委訊息: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省地稅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武漢市地稅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羅濤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羅濤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得知組織調查後,不是主動向組織說清問題,爭取寬大處理,而是向“大師”求符化解,隨身攜帶“保命護身”的符咒以保自己不被組織查處,與他人串供堵口,轉移隱匿贓款贓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業主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等情況;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幹部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羅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貪圖奢靡享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羅濤開除黨籍處分;經湖北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追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撤銷資格
2017年11月9日政協湖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決定撤銷羅濤湖北省政協委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