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君斌,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中專文化,武穴市大金鎮政府會計。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於2016年12月15日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8日經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7年12月18日經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君斌
- 出生日期:1960年12月10日
- 出生地:湖北武穴
犯罪經歷,上述事實,
犯罪經歷
武穴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跨詢詢寒君斌犯挪用公款罪,於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中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君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武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君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提供相應證據。
被告人羅君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羅君斌任武穴市大金鎮政府會計職務,主要負責鎮政府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2015年5月14日,羅君斌的兒子羅某大學畢業,準備在開餐館,因缺少資金,向羅君斌借款,羅君斌將自己管理的賬戶資金公款10萬元挪用給羅某使用,後羅某將該款用於炒股,羅君斌發現後員宙去,於拔獄協2015年6月1日將10萬元公款收回。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羅君斌在家中被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
被告人羅君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羅某證言;銀行賬證;幹部任免審批表、武穴市大金鎮黨政綜合辦公室證明;武穴市人民檢察院反貪習項企判污賄賂局歸乘員勸案經過;戶籍資料;被告人羅君斌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君斌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照訂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君斌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羅君斌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挪用的公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君斌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恥熱達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