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抗衡心理

罪犯抗衡心理又稱反改造心理。指罪犯在焦慮、反感、恐懼、反抗、絕望等各種消極心理的互動作用下,綜合而成的、以抵抗政府各項改造措施為主要目標的新的心理定勢。一般,罪犯在判決後,雖然犯罪心理動型遭到了打擊,犯罪心理被遏制,但不良心理品質不會立即得到改變,其中一部分罪犯的心理總要與被強制改造的現實發生矛盾,而當矛盾一時不能解決和調和時,罪犯便會產生一種極度不適應的心理狀態。

如果通過有類似心理的共鳴和交叉感染,又會極易強化這種心理向惡性發展而形成新的、頑固的、對抗性很強的心理定勢,與改造措施相抗衡。罪犯抗衡心理的主要類型有:(1)沉默型;(2)玩世不恭型;(3)激烈對抗型;(4)自傷自殘型;(5)欺詐型;(6)復仇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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