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攀比心理

罪犯攀比心理,是指罪犯服刑期間,受趨利避害和虛榮等心理的支配,在刑期、獎懲、消費水平等方面與其他犯人進行社會比較的心理。包括:(1)對刑期的攀比。罪犯對來自不同地區的法院判決或在不同時期判處的其他犯人,會選擇與自己的犯罪性質相同,情節、後果相似的罪犯進行刑期比較,若重於他犯,會自認吃虧,甚至認為司法機關執法不公,產生不認罪、不服判的對抗心理;反之,則認為自己運氣好。(2)對獎懲、處遇的攀比。罪犯就服刑期間得到的獎懲的等級、處遇的好壞,同與自己的改造成績相同、違紀情節相似的其他犯人進行比較,若不如其他犯人或所受的處罰較其他犯人重,處遇比其他犯人差,則會產生不公平感、不滿心理;反之,則心安理得、沾沾自喜。(3)對獄內消費水平的攀比。

罪犯就自己在獄內消費的食物、日用品的檔次,家庭送錢物、探視的次數與其他犯人比較,若優於他犯,則會因虛榮心得到滿足而產生優越感;反之,則產生自卑感。因罪犯的認知偏差和歸因錯誤,這種攀比心理常導致消極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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