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款

繳存款是把專業銀行受託吸收的財政性存款全部繳存人民銀行作為人民銀行自有資金以及專業銀行自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按規定比例繳存人民銀行,作為人民銀行統籌支配的信貸資金,這兩部分繳存人民銀行的款項稱為繳存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和繳存人民銀行一般存款,簡稱繳存款。

為了滿足國家重點建設所需資金和從巨觀上進行資金調節,人民銀行必須掌握一定數量的信貸資金。財政性存款有:中央預算收入、地方財政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部隊存款、國家投資的基本建設存款以及機關團體預算內外存款(但不包括農業銀行縣以下基層處所吸收的機關團體預算內外存款,按照規定它們應屬於一般存款)。一般存款應包括:企業存款、儲蓄存款、農村存款和其他存款。目前規定一般存款的繳存比例為12%,但在執行中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放鬆或收緊銀根的需要,可以調低或調高繳存比例。嚴格地說,只有首次才稱為繳存,以後各次均稱為調整,調整時間規定為:城市分支行(不含縣支行)每十天調整一次,於調整日後五日內辦理,縣支行及其以下處所每月調整一次,於月後八日內辦理。同時規定辦理調整時間的最後一天如遇例假日可以順延。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如為雙設機構地區,以專業銀行縣支行和城市支行(辦事處)以及指定的行處為繳存單位向同級人民銀行辦理,在城市也可以由城市分支行匯總辦理,如為單設機構地區,即僅有專業銀行而未設人民銀行或沒有代理人民銀行業務的地區,可由專業銀行縣支行劃轉其上級行再轉向同級人民銀行辦理。專業銀行城市分支行或縣支行應在規定繳存日期填制“繳存各種存款科目餘額表(可用旬、月計表代)”一式兩份,“繳存(調整)財政性存款劃撥憑證”、“繳存(調整)一般存款劃撥憑證“各一式四聯,代借方、貸方傳票,繳存行、收受行分別使用。憑證內所填繳存金額以千元為記帳單位。專業銀行應按規定調整日期計算和辦理調整繳存存款手續,即計算和辦理本應應補繳(退回)金額,此筆金額可根據本次應繳存金額合計與已繳存金額(由“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總:餘額得出)相比較加以確定。其帳務處理,調增(本次應補繳金額)分錄與繳存相同,調減(本次應退回金額)分錄與繳存相反。人民銀行的帳務處理,調增分錄與收到繳存相同,調減分錄與收到繳存相反。為簡化核算手續,繳存及其調整一般存款的金額起點(存款餘額)為10萬元,每次不足103元的併入下次調整,但繳存行仍應向同級人民銀行填送存款餘額表。如果繳存及其調整存款在人民銀行存款戶的金額不足,除實繳部分(應先繳財政性存款)照填劃撥憑證外(憑證內本次應補繳金額欄改為本次能實繳金額,並在備註欄內說明本次應補繳金額和欠繳金額),另填欠繳憑證一式四聯,其中第一、二聯由繳存行留存,補繳後代轉帳傳票,第三四聯送人民銀行留存,收到補繳後代轉帳傳票。欠繳憑證的有效期為一個調整期,期滿後如尚未補繳,應另行填制欠繳憑證,人民銀行憑上次欠繳憑證計算罰款。此外,無論是繳存行,還是人民銀行都要根據欠繳憑訓.進行帳外核算,即欠繳數登記在“待清算憑證”表外總帳的貸方,支付或收到補繳數登記在借方。如果發生逾期繳存和調增繳存的:繳,人民銀行應從期滿日起,即旬後第五日或月後第八日起,每日按2%。計算罰款,並按實際天數計算,算頭不算尾。專業銀行向、民銀行繳存的財政性存款一般不計利息,繳存的一般存款均應計利息,繳存的財政性在款中如有計息帳戶連同繳存的一般存款由專業銀行按規定利率按季結息,主動向人民針行計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