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括責任是“列舉責任” 的對稱,在保險契約條款中把保險人所應負的各項責任不一一列舉,總括敘述。如我國涉外船舶保險條款的責任範圍第一項為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總括所有的火災、雷擊、爆炸、碰撞、沉沒、觸礁以及其他一切不可預測、偶然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均包括在內。有些保險條款,只列明除外責任,保險責任則採取總括責任方式表達。
總括責任是“列舉責任” 的對稱,在保險契約條款中把保險人所應負的各項責任不一一列舉,總括敘述。如我國涉外船舶保險條款的責任範圍第一項為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總括所有的火災、雷擊、爆炸、碰撞、沉沒、觸礁以及其他一切不可預測、偶然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均包括在內。有些保險條款,只列明除外責任,保險責任則採取總括責任方式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