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括準據法,是指如同繼承的準據法和夫婦財產制的準據法這類的總括財產的準據法。例如,繼承財產按被繼承人本國法(日本法例第25條)、夫婦財產按夫之本國法(日本法例第15條)解決。但是,與這些總括財產的命運不同。另外還有支配作為總括財產組成部分的單個財產的命運的準據法。這種準據法被稱為個別準據法。例如,關於物權,有物之所在地法;關於約定債權,有當事人指定的法律。總括準據法與個別準據法也有互相牴觸的地方。
例如,依據繼承準據法,被繼承人的權利應移轉給繼承人,但依據有關該權利的準據法,又有不承認這種轉移的情形。在這種場合,有的國家(如日本)承認個別準據法不變總括準據法限制的原則。即在個別準據法和總括準據法發生牴觸時,以個別準據法為準。“特別準據法不受財產準據法的限制”的情形,也與該原則具有同樣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