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括指定說,是指國際私法中被指定為準據法的法律不僅應包括實體法而且還應包括衝突規範的指定。以此作為反致理論根據的見解被稱為總括指定說。這種見解認為國際私法上的指定通常均可解釋為總括指定,而國際私法指定的外國法是該外國的整個體系,其中也包括該國的國際私法的規定,並以此為理由主張肯定反致。該學說的採用主要見諸於德國和法國的判例中,早期的英國判例中也有同樣的思想。
批評者認為,如果按照總括指定說,依據外國的衝突規範指定內國法時,仍是應包括內國的衝突規範在內的整個國內法體系,其結果必然在理論上陷入無休止的循環之中,而無法指定應該適用的準據法。出於這些理由,認為不能支持作為反致理論根據的總括指定說,今天已成通論。此外,英國判例中所承認雙重反致,是作為總括指定說的必然發展,但學者認為由於上述理由而不能支持這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