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噸位

總噸位

總噸位是指按照噸位丈量規範丈量所得的船舶內部容積的總和,一般以噸位表示。按照《船舶噸位丈量規範》中的規定,一噸位等於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船舶總噸位通常用於船舶登記和檢驗,所以又稱登記噸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總噸位
  • 外文名:gross tonnage
  • 單位:噸位或百立方英尺
  • 作用:用於船舶登記
  • 別名:登記噸位
  • 定義:按丈量規範所得的船舶容積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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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總噸位是船舶按一定規則丈量的船舶總容積,用以表示船舶的大小,以及用作船舶登記、檢驗和收取進塢費、託運費等的依據。其丈量空間,包括船上所有有固定圍蔽處所的容積,但須扣除航海設備、安全設備、通風采光處所、壓載水艙與多種處所的容積空間,計算以2.83立方米為1登記噸,也簡稱為1噸。我國船舶的丈量,按船舶檢驗局頒布的《船舶噸位丈量規範》實施。同一船舶的總噸位和排水量,數值上往往相差較大。

分類及介紹

噸位是船舶大小的一種度量。1854年,英國採用莫爾斯姆法,進行船舶建造規模和載貨能力的度量。這一方法的要意為:將船舶的封閉內容除以100作為船舶的總噸位,用以度量船舶的建造規模:將船舶的封閉內容積扣除不用於載貨的處所除以100作為船舶的淨噸位,用以度量船舶的載貨能力。該方法具有科學性,逐漸為世界許多國家所採用。由於各國在採用這一方法時均作一定修改和補充,大約100年後,這一方法己變得極為冗繁。為了減化和改進原有的噸位丈量方法,使之更能適應各種新型船舶的發展,國際海事組織制定了《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該公約於1994年全面生效。

船舶總噸位

丈量確定的船舶內部總容積。總噸位一般用於表示:船舶的大小,一國或一個公司的擁有船舶量,計算造船費用,計算船舶保險費用,在有關國際公約和船舶規範中作為劃分船舶等級以確定技術管理和設備要求的標準,以及作為船舶登記、檢驗和丈量的收費標準等。

淨噸位

從總噸位中減去不能用於載運客貨的容積後的船舶有效容積。淨噸位一般作為交付船舶稅、港口費、引水費、碼頭費、代理費等的計算基準。船舶通過蘇伊士運河和巴拿馬運河的通行稅即按淨噸位計算。

商船噸位

1991年及以前指在當年6月30日在各國家登記的商船的總登記噸位,從1992年開始,為當年年底數。商船噸位不包括未裝備機械動力的船隻,但包括裝備輔助動力的帆船。

丈量方法條款

丈量方法發展

15世紀在英法之間有很多商船從事酒的貿易。英國人為便於課稅,曾以一定規格的裝酒桶桶數表示船舶噸位數。19世紀40年代提出了總噸位和淨噸位概念。1854年英國商船法採用G.摩遜提出的按辛普森積分法則計算船舶容積的丈量方法。摩遜用他的方法丈量了當時英國擁有的商船,得到以立方英尺表示的船舶總噸位,再從總噸位中減去不贏利的空間得到有效的載貨容積,並將其與這些船舶按舊的丈量方法得到的淨噸位相比較,得到98.22立方英尺相當於一噸位。為便於計算起見,取100立方英尺為一噸位。從此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以英國的方法為基礎,制訂或修訂各自的“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採用公制的國家以2.83立方米為一噸位,近似於100立方英尺。由於各國所訂“船舶噸位丈量規則”不同,同一艘船按不同的規則丈量,結果就不相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現國際海事組織,IMO)1969年舉行的大會制定了《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公約附則規定了船舶總噸位和淨噸位計算公式,改革了原來繁複的丈量方法。未參加公約的國家和地區,仍用與公約不同的規則丈量船舶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於1959年1月1日頒布了《船舶噸位丈量規範》。以後,按照《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又頒布了新的《船舶噸位丈量規範》。

相關條款

船舶噸位丈量的目的是為了核定船舶的總噸位和淨噸位。為了統一國際航行船舶噸位丈量的原則和規定,使海上運輸、港口作業以及利用船舶噸位作為收費依據的所有機構對同一船舶獲得相同的噸位數,IMO於1969年6月23日在倫敦通過了《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1969;TONNAGE 1969)。該公約自1982年7月18日起生效,並自1994年7月18日起適用於現有船舶。我國於1980年12月31加入該公約。到2007年11月30日為止,TONNAGE 1969有147個締約國,占世界船隊總噸位的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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