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可捕量制度是根據某一水域的特定魚類資源狀況,在特定時間內允許捕撈總漁獲量的保護和管理漁業資源的措施,一旦漁獲量累計達到設定允許的漁獲量最大值(即TAC),就開始在當年全面禁止捕撈該種類的漁業資源。
中文名稱 | 總可捕量制度 |
英文名稱 | Total Allowable Catch System;TAC System |
定 義 | 根據某種漁業資源狀況限定該種群每年總可捕量的一種漁業資源管理措施。 |
套用學科 | 水產學(一級學科),漁業法規(二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總可捕量制度
- 外文名:Total Allowable Catch System
- 簡稱:TAC制度
總可捕量制度的概念,總可捕量制度的實踐現狀,
總可捕量制度的概念
總可捕量制度,Total Allowable Catch System,簡稱TAC制度,是根據某一水域的特定魚類資源狀況,在特定時間內允許捕撈總漁獲量的保護和管理漁業資源的措施,一旦漁獲量累計達到設定允許的漁獲量最大值(即TAC),就開始在當年全面禁止捕撈該種類的漁業資源。主要包括:總可捕量的確定和調整;總可捕量的分配原則和方法;以及實施中的監督和管理措施等。
總可捕量制度的目的是使其管理的漁業資源能持續地保持穩定,實現可持續開發利用。這種制度一般根據漁業資源的再生能力及其能承受的捕撈強度,以資源對象的最大持續產量(MSY)為基礎確定TAC的量值,或以綜合考慮經濟或社會因素的最大經濟產量(MEY)、最大社會產量(MScY)等來確定TAC的量值。實踐中如何確定TAC體現了對某種漁業的管理目標,而這個目標往往是行政管理目標,而在國際漁業管理中,往往是國家間談判的結果。
根據總可捕量的分配與否,可將其分為奧林匹克式自由競爭捕撈制度(Free Fishing like Olympic Competition, FFOC)和配額管理制度(Quota Management, QE);其次,在配額管理制度中,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漁業社區配額制度(Community Quota, CQ)和個體配額制度(Individual Quota, IQ);最後,在個體配額中根據配額是否可以轉讓,又可分為IQ制度和個體可轉讓配額制度(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ITQ)。
總可捕量制度的實踐現狀
TAC制度的運用已有較長的一段歷史,最早出現在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太平洋北部鱅鰈漁業的管理中,兩國於1923年和1930年簽訂的關於保護太平洋北部鱅鰈漁業協定中規定了該海域鱅鰈的捕撈限額。加拿大在1936年開始對鯡魚漁業採用TAC制度。
20世紀40年代中期,國際捕鯨委員會對鯨類的獵捕量做出了限額的規定;20世紀70年代中期,冰島、荷蘭、瑞典、加拿大等國家開始對某些重要的捕撈對象實施TAC管理;20世紀80年代以來,TAC管理已在漁業已開發國家和有關國際漁業組織得到十分廣泛的套用,歐盟,北大西洋漁業組織、波羅的海漁業管理委員會、國際太平洋鱅鰈委員會等長期並廣泛地採用TAC制度作為主要的漁業管理制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日本、韓國也相繼開始採用TAC制度。
我國《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根據捕撈量低於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的調查和評估,為實行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逐級分解下達;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協商確定,逐級分解下達。捕撈限額總量的分配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監督。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捕撈限額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超過上級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的,應當在其次年捕撈限額指標中予以核減。”標誌著我國也決定開始採用TAC制度,但到目前為止,還未有任何實施條例和辦法出台,具體的漁業管理中也還未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