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漁業政策

共同漁業政策,Common Fishery Policy, 簡稱CFP,是歐盟的漁業政策和核心政策的核心,來源於1970年由歐共體六個創始國制定的兩個條例:Council Regulation(EEC) No 2141/70和No 2142/70。在此之後,歐共體各國經過了長達10年的談判與準備,於1983年,原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條例》和《歐洲共同體漁業資源保護技術措施條例》,全面實施CFP。

共同漁業政策以資源養護為根本目標,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平等入漁原則;漁業配額制度;統一漁業執照制度;漁業資源的保護措施;減船計畫。

為了落實共同漁業政策,歐盟先後成立了一些相關的漁業管理組織和機構,如“歐盟漁業科技與經濟委員會”、“漁業與養殖諮詢委員會”、“公共漁業管理局”、“歐盟共同市場組織”、“歐盟漁業基金”等,協助歐盟漁業委員會和歐盟漁業部長理事會共同處理漁業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漁業政策
  • 外文名:Common Fishery Policy, 簡稱CFP
  • 套用學科:水產學,管理學,捕撈學
共同漁業政策的目標,平等入漁原則,漁業配額制度,統一的漁業執照制度,漁業資源保護措施,減船計畫,共同漁業政策的改革發展,產業扶持政策,歐洲海洋和漁業基金(EMFF),對共同漁業政策的評價,

共同漁業政策的目標

(1)建立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漁業制度以保證維持海洋生物資源的多樣性,同時保證一個較為合理的海洋生態系統。此外,為了扭轉當前很多種群的衰退趨勢,當前的養護政策也急需加強和改進。
(2) 採取適當的措施減少人類活動造成的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比如減少因海洋運輸、石油開採、航道疏浚等造成的污染,並將這些措施作為對當前漁業政策的補充。
(3)為了保護大眾和動物的健康,也同時為了保證歐洲水產品市場合理價位水產品的穩定供應也需考慮在CFP的目標之內。
(4)儘快將漁船捕撈能力的削減與資源的合理和可持續發展問題一併考慮。
(5)採用更為透明、負責任和靈活的管理及政策的決定方式以更好地改善漁業政策。
(6)在歐盟範圍內保證留出一定範圍的執行區域,使C FP能有效地執行。
(7)保護捕撈和養殖部門,使他們能在全球化的經濟大環境中自力更生。
(8)解決從協定到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產業結構調整的問題。
(9)促進國際水域內漁業資源的合理開發,在歐盟發展政策的指引下拓展與第三國的夥伴關係。改進信息提供的質量和數量,使漁業部門能夠及時、高質量地接受到有關生態、環境諸方面的信息。

平等入漁原則

1973年以前,所有成員國的海岸線以外海域都彼此實行開放。1973年以後,英國、愛爾蘭和丹麥制訂了“準入條約”,主要是將各成員國的漁船作業活動範圍限制在各國海岸線6海里以外,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各主權國家的漁民利益,其中過渡期限為10年。
1983年的歐盟漁業管理草案又將6海里擴大到12海里。為了保障部分國家在其他國家海域的傳統捕魚作業利益,過渡期限再相應延長10年。
直到1992年,新修訂的漁業法案才得以實施。根據目前的法規,歐盟的自由入漁原則擴大到12海里以外的歐盟水域,但在12海里以外的水域作業是要受到歐盟的漁業法規嚴格限制,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漁業資源,尤其是對產卵群體資源。

漁業配額制度

歐盟各國在東北大西洋沿海地區作業要遵守總可捕量制度的漁業管理措施。目前東北大西洋國家確定配額的方法是以歐盟為主體,與第三國及有關國家協商雙邊協定(如歐盟與挪威、冰島,挪威與俄羅斯等)。在歐盟內部,歐盟的共同漁業政策制定了各成員國漁業政策的基本框架,其中一項主要內容是採取漁獲量配額管理,以養護和開發海洋漁業資源。每年歐盟理事會以法令的形式決定每一魚類種群的總可捕量,再由漁業部長理事會商議分配到每一成員國。
配額分配到國內地區及部門,可捕量分配的依據主要是各魚種的總可捕量及配額管理方案,並考慮到部分國家在某些海域的傳統捕魚權。對領海基線12海里以外海域中、無總可捕量規定和配額規定的魚種,可實行自由捕撈,實行總可捕量限制的魚種,直至總捕撈量至該魚種的總可捕量時,停止作業。

統一的漁業執照制度

1992年12月20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法規(EEC)第3760/92號第5條,決定對海洋及養殖漁業建立一項統一的歐盟許可制度,此外,依照歐盟別的漁業法規,如(EEC)第2930/86號、(EEC)第1381/47號,(EEC)第163/89號使該制度得到完善。
任何歐盟成員國的漁船及懸掛第三國國旗的漁船必須事先獲得捕魚許可證,才能進行捕撈作業。每一歐盟的成員國,應依據(EEC)第3760/92號第11條的規定,頒發及管理懸掛其國旗的漁船的漁業執照;對於欲進入歐盟水域從事捕撈的第三國漁船捕撈執照的核發,按照第三國與歐盟簽定的漁業協定的規定辦理。任何漁船在執照被撤消或暫停時,必須停止作業。漁業執照應按照歐盟統一的漁業執照樣本製作,應含有漁船技術性特徵、漁業經營和捕魚許可。
每一成員國應保證每艘懸掛其國旗的船隻的所有識別、技術性特徵及配備的資料是正確的,而且與根據(EEC)第163/89條的規定在歐盟船舶登記冊上的登載的資料一致。每一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使這些資料能隨時受監督的主管當局檢查。若歐盟法規通過限制漁撈能力來控制捕撈死亡率時,每一成員國應確保從事捕魚活動的船隻遵守固定期間的限制,並確保這些船隻遵守歐盟理事會所定的規定,將必要的資料傳送歐盟理事會。為執行歐盟有關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措施,成員國應對其頒發的共同漁業執照做部分修正。當任何一個成員國依照(EEC)第3760/92號第9條的規定,采捕歐盟分配給該國的可捕量時,該國應按規定向歐盟理事會報告經核准在確定漁區內從事漁業活動的船隻的資料。
每一成員國應為懸掛其國旗的船隻向歐盟理事會提出申請,依照與第三國達成的漁業協定,進入第三國水域從事漁業活動,該國應確保這類申請符合歐盟的規則及漁業協定的條件。歐盟委員會應向成員國提供有關第三國容許歐盟船隻進入該國從事漁業活動的資料。為執行歐盟與第三國簽定的漁業協定中所規定的有關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成員國應對其頒發的漁業執照作全部或部分暫停或撤銷。
依據歐盟理事會對懸掛第三國國旗船隻所採取的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對於懸掛第三國國旗的船隻在歐盟水域從事歐盟與該國漁業協定所核准的漁業活動,應由第三國主管當局向歐盟理事會提出申請。理事會應審查這類申請,並依照理事會所採取的措施和規定來核發捕魚執照,並指定核發執照的成員國。理事會應通知核發執照成員國應檢查的項目。成員國對懸掛第三國國旗的船隻處以懲罰時,應通知歐盟理事會。

漁業資源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包括:限制網目尺寸、限定最小可捕體長和上岸體重、禁漁區和禁漁期、限制某些作業方式、限制使用某些漁具和漁船。
從1995年起實施全面的捕撈許可證制度。這個制度適用於所有歐盟的漁船和在歐盟水域作業的懸掛非歐盟成員國國旗的漁船。
所有這些漁船都必須持有船旗國頒發的捕撈許可證,許可證包括船名、船編號、登記港、船主姓名、船的主要技術參數等,這些漁船都必須遵守歐盟理事會關於漁船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法規,許可證制度還規定了許可證的作業許可權,各種不同的漁船持有的許可證在作業漁場、使用漁具、捕撈對象方面可能各不相同,持有某種捕撈許可證意味著該船只能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作業,如果超出了許可範圍就會受到處罰。

減船計畫

歐盟共同漁業政策的減船計畫始自1983年歐盟通過第一代“多年度輔導計畫”後,至今已通過了4個“多年度輔導計畫”,實施了4次的漁船削減計畫。“多年度輔導計畫”的目的是重整、現代化和發展成員國的特定漁船隊和水產業,其主要目的是削減捕撈能力。前兩次是失敗的,後兩次是成功的。
第一次(1983年-1986年),不具強制力,歐盟成員國並未削減其漁船;第二次(1987年-1991年),1991年前要削減3%的漁船噸位和2%的漁船功率,每年的削減目標固定,失敗。第三次減船計畫(1992-1996年),1989年成立獨立專家小組,對第三個計畫提供諮詢意見,建議削減幅度不低於40%,1993年末,歐盟漁船隊漁撈能力過剩的問題漸漸出現改善。第四次減船計畫(1997-2001年),延長至2002年底完成應從1997年1月1日開始適用,在2001年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對已面臨枯竭危險的魚種,其削減捕撈能力的削減率應為30%,對過度開發的魚種的削減率為20%,對充分開發的魚種,1997 -2001年期間的捕撈努力量不得增加;不包括在漁船削減計畫之內的小規模漁船是船長小於12米的非拖網和小規模漁船為了實施漁船削減計畫,歐盟通過了《漁業輔導財政援助辦法》為實施減船計畫提供財政援助。根據歐盟委員會2002/70/EC決定第四次減船計畫延長至2002年底完成。

共同漁業政策的改革發展

歐盟成立以後,歐盟各國商定對共同漁業政策每10年進行一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時間為2013年。
1992年歐盟對實施了十年的CFP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處理漁船數量和可捕資源之間存在嚴重不平衡的問題,並將水產養殖納入到政策調整範圍內。
2002年歐盟對CFP進行了第二次大範圍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頒布了新的漁業政策。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長期漁業管理機制;
實行多年度的漁業資源恢復和管理計畫。當捕撈對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或海洋生態造成嚴重損害時,委員會在成員國可採取時間長達6個月的緊急措施來保護資源,委員會還可以決定延長緊急保護措施的實施,最長可延長6個月。聯盟成員國在12海里內設立保護區並對在此水域作業的漁船採取管理措施。
(2)實行新的漁船政策,鼓勵減船拆船和贖買漁業權;
(3)加強各成員國漁業部門合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4)建立區域諮詢委員會。
增加漁民和其他利益相關人員對CFP參與,每一個區域諮詢委員會至少涉及兩個以上成員國。歐盟這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他的共同漁業政策隨著漁業生產、漁業人口、漁業資源狀況的變化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完善。他的多年度漁船輔導計畫和對漁船的監控管理都值得我國政府借鑑和學習。
2011年7月,歐盟公開提議對CFP進行新一輪重大改革。本次改革的核心點是漁業可持續性,歐盟委員會希望通過改革能在2015年實現漁業資源捕撈保持在可持續發展水平上。改革主要側重在以下幾個方面:最大可持續捕撈量和多年度生態漁業管理;可轉讓捕魚權TFC;廢棄漁獲禁令(Discard Ban)。

產業扶持政策

財政補貼:早期是漁業國家大量增加預算以提升捕撈能力,或是提供生產補貼用來降低投資風險和作業成本,後來隨著過度捕撈導致漁業資源減少,轉變為旨在減少捕撈能力、減輕捕魚作業對社會和經濟產生負面影響的補貼。
漁業指導金融工具:始於1993年,是一個以漁業為中心的綜合預算基金,是歐盟4大結構基金之一,由歐盟和成員國政府共同提供援助資金,之後在2007年被歐洲漁業基金(EFF)取代,主要在船隊結構調整、小型漁業、漁港設施、可持續水產養殖、漁業和水產養殖品加工和銷售等幾個領域提供援助。

歐洲海洋和漁業基金(EMFF)

歐盟2011年12月提議建立的一個金融工具,Europe Marine and Fishery Fund,目的是推進CFP改革順利進行和為歐洲綜合海洋政策IMP的實施提供支撐。作為歐盟多年度金融框架的一部分,該基金將取代原先的EFF和其他系列金融工具,實施時間為2014年-2020年,目前預估該基金在2014年-2020年可用於漁業和海洋事務的資金為74億歐元,包括和第三方國家簽訂協定和地區漁業管理機構的花費等。
優先支持事項,主要聚焦兩項政策的長期戰略目標,一是CFP,為可持續和具有競爭力的漁業和水產業提供支持;二是IMP,確保政策框架連續一致及漁業區域的平衡發展。EMFF同時還支持MSY的過渡及廢棄漁獲禁令相關措施,以及資料收集和科學建議、管理、漁業市場、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志願者的費用和技術支持等。
EMFF 7%的預算將用來支持綜合海洋政策,促進不同國家和不同領域的協調發展,同時減低合作費用。

對共同漁業政策的評價

歐盟共同漁業政策是在環境保護主義者、魚類生物學者、漁業企業、經濟學者等的影響下,由各成員國政治家們談判妥協的結果。從保護漁業生物資源的角度看,實施了20多年的共同漁業政策,經歷了兩次大的修改,並不是十分成功,歐盟水域的漁業資源一直在衰退,經濟價值高的底層鱈科魚類以及蝶類都處於嚴重過度開發狀態,短期內不可能得到恢復。
對共同漁業政策的實際執行效果,長期以來各方褒貶不一。近日,英國政府發布的一份官方報告稱,歐盟共同漁業政策在實現其總體目標方面是失敗的。這份由英國環境、食品及農村事務部發布的報告稱,英國政府通過對漁業企業、漁業專家、非政府組織、國會議員以及相關各方提供的大量資料和數據進行研究分析,並且對歐盟和英國在地區漁業領域的競爭力進行了評估,從而得出了上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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