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予起訴制又稱“起訴猶豫”。附條件的不起訴。對於一定情形之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暫不起訴,如果沒有發生特定之事由,便不再起訴的制度。各國刑法典大多無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很多國家在適用這一制度。
緩予起訴一般適用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很小,或者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甘願賠償損失,且系初犯或偶犯的場合,以及罪犯具有可饒恕情節的場合。與緩予宣告和緩予執行不同,緩予起訴是由偵査機關或檢察機關做出的。中國刑法中沒有緩予起訴的規定。
緩予起訴制又稱“起訴猶豫”。附條件的不起訴。對於一定情形之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暫不起訴,如果沒有發生特定之事由,便不再起訴的制度。各國刑法典大多無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很多國家在適用這一制度。
緩予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一些特定輕罪案件的被告人作出暫緩起訴決定,並確定一定的考驗期,只要在考驗期內未重新違法犯罪,就不再追訴的一項訴訟制度。緩予起訴的作用...
緩予起訴制又稱“起訴猶豫”。附條件的不起訴。對於一定情形之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暫不起訴,如果沒有發生特定之事由,便不再起訴的制度。各國刑法典大多無明文規定...
緩予起訴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的一項改革,這項改革突破了現行法律的規定,因而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暫緩起訴的相關稱謂在澳門地區是“訴訟程式之暫時中止”,在台灣地區是“緩起訴”,在荷蘭、美國是“暫緩起訴”,在德國是“暫時不予起訴制度”,在日本則是“起訴...
暫緩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基於對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狀況、公共利益以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全面考慮,設立一定的考驗期,對犯罪嫌疑人暫時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