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予起訴制

緩予起訴制又稱“起訴猶豫”。附條件的不起訴。對於一定情形之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暫不起訴,如果沒有發生特定之事由,便不再起訴的制度。各國刑法典大多無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很多國家在適用這一制度。

緩予起訴一般適用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很小,或者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甘願賠償損失,且系初犯或偶犯的場合,以及罪犯具有可饒恕情節的場合。與緩予宣告和緩予執行不同,緩予起訴是由偵査機關或檢察機關做出的。中國刑法中沒有緩予起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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