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宋修前朝國史、實錄時置,樞密院亦隨事置,皆掌編纂記述。明、清翰林院編修以一甲二三名進士及庶吉士留館者擔任,無實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編管
- 實質:官名
- 使用年代:宋 代
- 出處:《涑水記聞》
解釋,例證,
解釋
宋 代官吏得罪,謫放遠方州郡,編入該地戶籍,並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謂之“編管”。此等刑罰亦有用於一般罪犯者。
例證
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六:“ 呂吉甫 大怒,白上奪 俠 官, 汀州 編管。”
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六:“其餘吏民有與 俠 交遊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遠州編管。”
宋 秦觀 《鮮于子駿行狀》:“ 周永懿 貪暴不法,前使者憚其凶狡,置不敢問,公具得其奸贓,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獄, 永懿 竟除名編管 衡州 。”
宋 陸游 《老學庵筆記》卷一:“ 陳瑩中 遷謫後,為人作石刻,自稱‘除名勒停送 廉州 編管 陳某 撰’。”
《古今小說·簡帖僧巧騙皇甫妻》:“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同謀不首,亦合編管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