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網路金融的發展是網路經濟和
電子商務發展的內在規律所決定的,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完整的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包括商務信息、資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個階段,即為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三個方面。
在央行劃定的
網際網路金融(ITFIN)範圍中,網際網路支付、基金銷售、
P2P網路借貸、網路小額貸款、眾籌融資和金融機構的創新性網際網路平台都屬於其行列,尤其以融合了網際網路、
小額信貸等創新技術和金融運作模式的P2P金融更是創新的網路金融產品,它藉助一個安全可靠的平台,讓有錢要投資的人能直接找到需要錢想貸款的人,平台在提供相關的條件審核、安全監管和管理費用後,促成雙方的合作,實現三方共贏,互惠互利。搜狐投資的搜易貸、中國平安投資的陸金所等均屬於此類產品平台,根據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中國的網際網路金融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特徵
業務創新
網路金融以客戶為中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創新性特徵。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擴大市場份額和增強競爭實力,
網路金融必須進行業務創新。這種創新在金融的各個領域都在發生,比如在信貸業務領域,銀行利用網際網路上搜尋引擎(Search Engine)軟體,為客戶提供適合其個人需要的消費信貸、
房屋抵押信貸、信用卡信貸、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在支付業務項域,新出現的電子賬單呈遞支付業務 (EBPP,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 Payment)通過整合信息系統來管理各式賬單(保險單據、賬單、抵押單據、信用卡單據等)。
在資本市場上,
電子通訊網路(ECNs,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為市場參與提供了一個可通過計算機網路直接交換信息和進行金融交易的平台,有了ECNs,買方和賣方可以通過計算機相互通訊來尋找交易的對象,從而有效地消除了經紀人和交易商等傳統的金融中介,大大降低了交易費用。
管理創新
管理創新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金融機構放棄過去那種以單個機構的實力去拓展業務的戰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視與其他金融機構、
信息技術服務商、資訊服務提供商、
電子商務網站等的業務合作,達到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局面。另一方面,網路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也趨於網路化,傳統商業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將被一種網路化的扁平的組織結構所取代。
市場創新
由於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本身也開始出現創新。一方面,為了滿足客戶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網路世界的競爭新格局,金融市場開始走向國際聯合,如2000年4月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德國
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宣布合併。另一方面,迫於競爭壓力一些證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轉變的戰略,因為作為公開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將可以利用股票資金以更富有創意的方式與其他的
交易所、發行體、投資者及市場參與者建立戰略合夥關係和聯盟。
監管創新
由於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網路金融監管呈現自由化和國際合作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過去分業經營和防止壟斷傳統金融監管政策被市場開放、業務融合和機構集團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隨著在網路上進行的跨國界金融交易量越發巨大,一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不能完全控制本國的金融市場活動了。因此,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就成了網路金融時代監管的新特徵。
風險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路金融的興起使得金融業變得更加脆弱,網路金融所帶來的風險大致可分為兩類:基於網路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於網路金融業務特徵導致的經濟風險。
第一是流動性風險。近 年來,“第三方支付加基金類”的產品不斷湧現,比如餘額寶,但當中也蘊藏著期限錯配的風險,也蘊藏著貨幣市場波動、出現投資者大量贖回的風險。
第二是信用風險。由於網上“刷信用”、“改評價”的行為仍然存在,網路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會受到影響。另外,部門網際網路平台缺乏長期的數據積累,風險計量模型的科學性也有待驗證。所以,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信息不對稱依舊存在。2013年,活躍的P2P平台超過350家,全年累計交易額超過600億元,但也發生了部分平台捲款跑路的風險事件。
第三,聲譽風險。部分網際網路機構用所謂的“預期高收益”來吸引消費者,推出高收益、實則也有風險的產品,但卻不如實揭露風險,甚至誤導消費者。
第四是信息泄露風險。閻慶民表示,網際網路金融的一大基礎,是在大數據基礎上進行數據挖掘和分析,對客戶行為進行分析,但同時也對客戶信息和交易記錄的保護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一些交易平台並未建立保護客戶信息的完善機制。
第五是技術安全風險,即IT系統安全風險。由於網際網路金融依託的是計算機網路,網路系統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計算機病毒、黑客攻擊等都會引起技術安全風險。
綜上所述,網路金融的經濟風險與傳統金融並無本質區別,但由於網路金融是基於
網路信息技術,這使得網路金融拓寬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
1.網路金融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安全隱患成為網路金融的基礎性風險;
2.網路金融具有比較特殊的技術選擇風險形式;
3.由於網路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
網路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範圍上產生放大效應。
存在的問題
經營水平不高
一是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現有網上業務規模不大。有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是判斷一國網路金融發展程度高低的標準之一。我國尚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網上服務大多通過金融機構自己的網站和網頁提供,業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於虧損狀況;
二是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徵。我國的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路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路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
三是網路金融各業發展不平衡。銀行業、證券業的網路化程度大大高於保險業及信託業,這種結構的不平衡,不僅影響到網路金融業的整體推進,還有可能會影響網路金融的穩定及健康發展。
2.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
我國網路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巨觀統籌,各金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入、網路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於形成網路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
3.立法滯後
一是與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相比,我國網路金融立法滯後。20世紀90年代,美國頒布了《數字簽名法》、《統一電子交易法》等法律,解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問題。英國通過2000年5月施行的《電子通信法案》,也確定了電子簽名和電子證書的法律地位,為網路金融的發展掃清了障礙。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
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網上委託業務核准程式》、《關於鼓勵利用INTERNET進行交易條例》等幾部法規,並且涉及的僅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才頒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個部門規章過於簡單、量化標準幾乎沒有,可操作性差;
二是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路金融立法同樣滯後。面對網路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範和保障作用,促進網路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4.缺乏專利意識
隨著外資金融機構加入我國網路金融的競爭,中資金融機構的軟肋正在凸現,這個軟肋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而且還有意識問題。自1996年起,花旗銀行已向中國國家專利局申請了19項“商業方法類”發明專利,這些已申請專利多是配合新興網路技術或電子技術而開發的金融服務和系統方法。目的是為了控制
電子銀行的核心技術,樹立網上銀行的領導地位。儘管中國尚未批准其申請的任何一項專利,但是根據專利申請“先申請先授權”的原則,一旦中國通過相關的法律,允許申請此類專利,中資銀行進入某些市場將面臨困難,要么交納較高的專利費,要么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罰款。即便中國不授權此類專利,當中資銀行進入美國或者其它國際市場時,則必須面對花旗的專利壁壘。截至2001年,花旗銀行總共取得的64項美國專利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占了2/3.而中資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專利保護尚無概念,更談不上制定相關的專利戰略了。
5.體制性障礙不利於深化發展
我國實行的嚴格分業經營體制或許可以降低整個體系的風險,但各金融機構不能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自身風險,並且分業體制一開始就劃分了網路金融各業的業務範圍,削弱了它們的發展潛力,影響甚至抑制了我國網路金融的演進。另外,金融消費者無法享受到“網路金融超市”帶來的全方位金融服務,也造成了網路金融效用的巨大損失。
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在日前由新華網主辦的“展望2015?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峰會”上宣布成立,同時發布了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
當前,隨著大數據、雲計算、
社交網路、通訊技術的發展,我國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發展呈現多元化趨勢。網際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創新,還需要監管和自律。為引導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峰會上啟動了“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項目。並發布了“2014年度網際網路金融網路輿情關注度排行”、“2014年度網際網路金融線上平台用戶體驗滿意度調查報告”等。
對策
1、確立傳統金融與網路金融並行發展的戰略。
2、建立專門的指導和管理機構。
3、加快網路金融立法。
4、造就複合型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