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自殺圈

網路自殺圈

由於受到工作不順、愛情受挫、經濟獨立、看不到未來等影響,網路相約集體自殺事件越來越多,很多其實不想求死的人,在有人提議下,也會促使人們下定決心去自殺,從而形成了“網路自殺圈”。網路自殺群體是一個令常人不可思議的圈子,它神秘,讓人驚訝,卻真實的存在。這個圈子裡的人,一個最明顯的特點,就是渴望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自殺圈
  • 群體:青少年為主
背景事件,促成因素,代表言論,社會反思,預防應對,案件,

背景事件

網路自殺的事件越來越多,網路自殺圈群體也在逐漸擴大。
2009年11月,近200名香港學生集體相約於聖誕節當天自殺
2010年3月,24歲的朱小輝在浙江麗水縉雲縣一家賓館內自殺身亡,與他同時離開世界的,還有另外一個24歲的青年劉黎。此前兩天,劉黎從數千里之外跨連勸的雲南曲靖趕到浙江縉雲,目的只有一個:讓自己死去。
2010年5月4日,台州市椒江區葭沚大轉盤中心花園的草坪上,坐著3個男孩。他們從四川隨父母到台州,讀完民工子弟學校,留在台州,成了第二代農民工(簡稱:民二代)。他們隨後相繼幾想都服用了“亞硝酸鈉”。後來,3人中的兩人相連地匪繼死亡,只有服藥最少的阿友脫離了生命危險。“自殺式。告終。天堂見。”
自殺前,阿友在QQ空間裡寫下最後的話。

促成因素

其實許多人並不是真心求死,但一旦有人提出具體實施計畫,便會促使體地立他們下決心自殺。
21世紀以來,在世界範圍內的青少年中流行的“網路自殺圈”,在其他地方多有發生。不少自殺的青少年,都是通過網路走到一起的。工作不順、愛情受挫、經濟不獨立、看不到未來,這些都是促使他們不想活的因素。
在中國的鄰國日本,通過網際網路組織的集體自殺事件不斷增加,死者往往是二三十歲的年輕人。日本新潟清陵大學心理學教授碓井真文說:“年輕人發現在聊天網站上,他們可談論隱私話題,包括求死之心。其實許多人並不是真心求死,但一旦有人提出具體實施計畫,便會促使人們下決心自殺白籃艱。”
此外,對生活失去信心的人,進入網路虛擬的空間,和陌生人討論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啟齒的困惑符阿項達。他們被壓抑的心情可能由此得到排解,但也可能受到蠱惑和引誘,堡榜旬堡最終走上不歸路。

代表言論

1、“我也在一個群里,不過人還沒集夠,我們準備去西藏或日本。”
2、“我們只做自己的事,去解脫自己,尋找快樂。”

社會反思

網路自殺群體,是一個鮮為人知的平台,是一個令常人不可思議的圈子,它神秘、讓人驚訝,卻真實存在。其實許多人並不是真心求死,但一旦有人提出具體實施計畫,便會促使他們下決心自殺。

預防應對

生命只有一次,預防自殺念頭是關鍵。
建立寬慰網站
現在,各國政府、民間組織正在積極開展自殺預防服務,例如,為了預防自殺,日本成立了很多民間志願組織,其中最大的組織是“生命熱線”,為有心理危機的人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外部消極因素的遏制
韓國在發生前述網路協助自殺系列案件後,網路犯罪調查局對韓國國內的自殺網站進行了調查,並對這些自殺網站的運作進行嚴密監視,現在已經關閉了許多教唆自殺或者教人如何製造炸彈的網站。
2003年澳大利亞通過新法案,加強已有的禁止輸入或輸出與自殺相關信息的法律,通過網際網路幫助自殺在澳大利亞將構成犯罪並要處以最高11萬澳元的罰金。
此外,許多國家如日本、英國等國刑法規定,教唆、幫助和受到他人囑託或承諾而殺死他人的構成犯罪。這些法律行動和立法,對消除不利於控制自殺的消極因素、挽救自殺者發揮了重要作用。
完善立法舉措
隨著中國網際網路的廣泛套用,網路殺人犯罪也給中國帶來嚴重危害,中國應當採取適當的對策來應對這類犯罪的挑戰,《刑法》方法是其中一項重要對策。

案件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3日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路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  原告為自殺大學生范某的父母,他們起訴稱,2010年6月,被告張某利用騰訊QQ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自殺邀請,並留下手機號碼。兩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網路公告後便接受了自殺邀請,並於6月24日到達麗水與被告張某一同在酒店內自殺。由於難以忍受痛苦,被告張某放棄了自殺行為。但范某仍然堅持自殺,最終身亡。
兩原告認為,被告張某通過網路邀約死者小范進行自殺,最終導致兩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者禁止,致使其得以傳播,故兩被告應對兩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張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 
2003年澳大利亞通過新法案,加強已有的禁止輸入或輸出與自殺相關信息的法律,通過網際網路幫助自殺在澳大利亞將構成犯罪並要處以最高11萬澳元的罰金。
此外,許多國家如日本、英國等國刑法規定,教唆、幫助和受到他人囑託或承諾而殺死他人的構成犯罪。這些法律行動和立法,對消除不利於控制自殺的消極因素、挽救自殺者發揮了重要作用。
完善立法舉措
隨著中國網際網路的廣泛套用,網路殺人犯罪也給中國帶來嚴重危害,中國應當採取適當的對策來應對這類犯罪的挑戰,《刑法》方法是其中一項重要對策。

案件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3日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路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  原告為自殺大學生范某的父母,他們起訴稱,2010年6月,被告張某利用騰訊QQ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自殺邀請,並留下手機號碼。兩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網路公告後便接受了自殺邀請,並於6月24日到達麗水與被告張某一同在酒店內自殺。由於難以忍受痛苦,被告張某放棄了自殺行為。但范某仍然堅持自殺,最終身亡。
兩原告認為,被告張某通過網路邀約死者小范進行自殺,最終導致兩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者禁止,致使其得以傳播,故兩被告應對兩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張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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