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

《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是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的規範。該《規範》對直播電商中的各類角色、行為都作了全面的定義和規範。

2020年7月1日,《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實施。

發布歷程,內容解讀,具體內容,

發布歷程

2020年6月26日,中國廣告協會發布國內首份《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
2020年7月1日,《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實施。

內容解讀

《規範》規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參與者等各方在直播電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其中明確禁止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以及篡改交易數據、用戶評價等行為,商家不得發布產品、服務信息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規範》要求,電商平台類的網路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入駐本平台的商家主體資質規範,督促商家公示營業執照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內容平台類的網路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入駐本平台的商家、主播交易行為的規範,防止主播採取連結跳轉等方式,誘導用戶進行線下交易。社交平台類的網路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應當規範內部交易秩序,禁止主播誘導用戶繞過合法交易程式在社交群組進行線下交易。
《規範》作為自律檔案,主要是倡導引導自律自治,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也通過一定措施來保障自律的有效實施,如可以視情況進行提示勸誡、督促整改、公開批評,對涉嫌違法的,提請政府監管機關依法查處等。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市場消費環境,引導網路直播行銷活動更加規範,促進網路直播行銷業態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為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商家、主播等參與者在電商平台、內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網路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網路直播行銷活動。
第三條 網路直播行銷活動應當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誠實信用、信息真實、公平競爭原則,活動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鼓勵網路直播行銷平台經營者積極參與行業自律,共同推進網路直播行銷活動社會共治。
第四條 網路直播行銷活動中所發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以及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五)散布謠言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誹謗、恐嚇、涉及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第五條 網路直播行銷活動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嚴格履行產品責任,嚴把直播產品和服務質量關;依法依約積極兌現售後承諾,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網路直播行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在網路直播行銷中發布商業廣告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 網路直播行銷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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