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盜竊
- 地域:全世界
- 屬性:網路犯罪
- 作用:盜竊密碼、控制帳號、修改程式
- 附屬:通過計算機技術
- 傳播:病毒軟體
- 漏洞:龐大數量的網路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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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盜竊介紹
中國現在已邁進網際網路時代,眾多的網民以網路為平台,構成了一個網際網路社會,在這個社會裡,網民們以虛擬身份出現,通過網路代碼方式進行各項活動,這種以代碼為基礎的交流方式給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出現了網路盜竊等新型違法犯罪活動。
基本方式
1、利用職務之便獲得網路用戶的個人信息。
4、還有一些網路盜竊公司在網路上發布招募廣告,這些機構希望能將惡意代碼連結到一些熱門點擊上,惡意代碼每被下載一定的次數,貼上惡意代碼的人就可獲得一筆費用。
特點
1、網上盜竊行為已非常專業化和集團化。盜竊者通過在網站上設定病毒等方式,由專職人員盜竊各種有實際價值的網路虛擬物品,然後轉手出售給專業化的銷售集團,由專業銷售人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銷售,以獲取非法收益。
2、網上盜竊行為具有強大的技術支撐。由專業人員製造用於盜竊的病毒軟體的作案工具,這些軟體在盜竊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盜竊者能在一天內盜竊龐大數量的網路賬號,並轉移賬號中的虛擬物品或虛擬點幣。這些軟體的提供者有時儘管自身並不參與盜竊號碼,但是與盜竊者保持密切的關係。
3、網上盜竊行為具有專業銷售平台。在盜號行為中,銷售團伙將他們所盜竊的虛擬財產打包銷售,轉移給買家獲利。由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為盜竊者提供良好的交易場所,為銷贓提供溫床。
4、現實物品與虛擬物品相互轉化。盜竊者為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由原來的盜竊虛擬物品,轉變為利用編造的專用軟體直接盜取用戶的銀行賬號和密碼,通過網上支付系統購買虛擬物品,然後將虛擬物品以低廉價格出售,從而獲得利益。
案例
2009年6月10日,馬鞍山市佳達工業園某科技公司的業務員小林像往常一樣打開QQ信箱,查看客戶郵件。隨手打開一封老客戶發來的關於“供貨清單”的郵件,卻是個空白郵件,他當時以為是客戶疏忽了,並沒放在心上。
令小林沒有想到的是,公司第二天連續接到客戶投訴,說公司網站銷售平台售出的遊戲點卡、手機充值卡等電子數據產品的賬戶、密碼無法正常登錄使用。技術人員將公司伺服器的資料庫一查,更是目瞪口呆:居然有400多萬元的電子產品不翼而飛。公司資料庫中一些還未售出的電子數據產品,也被人大量地充值,或在網上低價倒賣。他們趕緊到雨山公安分局報了案。
防範網路盜竊
1、倡導以德治網。網上交往的虛擬性,淡化了人們的道德觀念,削弱了人們的道德意識,導致人格的虛偽。要大力加強網路倫理道德教育,提倡網路文明,培養人們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確的道德觀。
2、充分運用防火牆技術。該軟體利用一組用戶定義的規則來判斷數據包的合法性,從而決定接受、丟棄或拒絕,可以通過報告、監控、報警和登錄到網路邏輯鏈路等方式,把對網路和主機的衝突減少到最低限度。
3、使用正版軟體、下載正版程式。在機器安裝正版程式,不使用盜版軟體,在網路中下載使用正版合法的軟體和程式,有效防止病毒和木馬入侵。
法律依據
虛擬財產存在於電腦網路,占有一定的空間,是客觀存在的資源。從物理屬性來看,虛擬財產能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具有稀缺性),並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從經濟屬性來看,虛擬財產的產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通過編程等方式得來的,花費了大量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它是用戶花費了一定時間、金錢而取得的,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網路虛擬財產雖然具有虛擬性、期限性等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的一些特徵,但這並不影響網路遊戲中虛擬財產同樣應受國家法律保護,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客體。
因此,應按照中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定盜竊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之規定定為盜竊罪。
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一、立案標準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欺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