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
“網路中立”的概念可以上溯至上世紀30年代美國的電信法。當時,法律規定任何電話公司不得阻礙接通非本公司用戶的電話。網際網路興起以後,“網路中立”概念的自動延伸,
運營商均不得對來自非本公司用戶的數據,比如郵件、視頻等設限。
網際網路從設計之初,就是對所有人開放的,用戶可以通過簡單合理的定價收費標準來利用網路資源,輕鬆收發網路內容,而不必擔心這些內容的網路流量級別會被降低。隨著網際網路的日益普及,平等地對待所有流量也是網際網路具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個人、新興公司、業界巨頭相互平等。打個比方說,人們修建了高速公路,然後要求所有車輛都要遵守一定的交通規則,無論是賓士還是
夏利,都可以在這個高速公路上行駛。
簡單來說,“網路中立化”就是要確保所有網站內容或者視頻會以相同的速度載入。“網路中立化”將使小型網路公司也能與網路巨頭們公平競爭。
在美國,高速網路運營商,包括AT&T、Comcast、Time Warner和Verizon,都在尋找雙層網路服務的法律依據。在雙層網路服務模式中,網路運營商可以向享有優先的位置和更快的速度的網站所有者收取額外的費用。一些反對者認為,網際網路是為了平等傳輸而設計的。他們希望看到國會的通信改革法案中包含贊同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的語言。
雙層網路服務模式的批評者們擔心額外的收費會以網站、軟體和服務的名義轉嫁給消費者。他們指出,在網路中立環境中,小的、獨立的網站與大型股份制網站有平等的競爭區域,但在雙層網路服務模式中就不可能是這樣。 SaveTheInternet.com網站的編輯解釋說:“網際網路的繁榮發展是由於像blogs,Wikipedia這樣的革命性想法,或者Google能從零散的狀況吸引眾多目光的原因是他們的使用者發現這個網站很有價值。如果沒有網路平等,網路傳輸線路的擁有者將在網際網路上選擇成功者和失敗者。”
雙層網路服務模式的支持者們指出,這種模式已經存在了:消費者自己選擇使用撥接服務還是付出額外的費用使用高速專線或者DSL線路。支持者強調,如果網站所有者和用戶都使用雙層服務模式,運營商將可以以極具競爭力的價格提供像基於網際網路的電視節目和視頻等服務。他們認為立法保護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為革新和自由企業網際網路傳統設定了不必要的障礙。
支持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的組織和個人包括亞馬遜、Earthlink、易趣、谷歌、英特爾、微軟、Skype、Vonage 和雅虎、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舊金山紀事報、聖荷西信使報、西雅圖時報、聖彼得堡時報和基督教科學箴言報、Internet pioneer Vint Cerf、Tim Berners-Lee(全球資訊網的創立者)、斯坦福的法律教授 Lawrence Lessig 和美國通信委員會(FCC)委員 Michael Copps。
原則爭端
進入21世紀,美國
電信運營商正試圖改變長久以來形成的行業慣例,圍繞網路中立性原則展開博弈,他們希望對不同的網路流量實行相應的分級服務。這樣一來,網路用戶就可能面臨兩種選擇:要么接受低優先權服務,要么接受更高的資費標準。
對於網路中立原則的支持者來說,他們認為這是保持網路自由與創造力的基本保證。而它的反對者則都是AT&T、Verizon和貝爾公司這樣的電信及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方面的巨頭。他們認為自己作為商業公司,在建設網路的基礎設施的同時自己的利益卻被邊緣化。
《
華盛頓郵報》援引Verizon公司高級副總裁約翰的話報導稱,Google正在享受著本應由服務提供商享受的免費午餐。AT&T的執行長愛德華也表示,Google和雅虎正在利用網際網路大發其財,認為這兩家公司和他們的用戶都需要為使用網際網路接入服務而付費。美國的大型電話公司都希望通過增設一條“收費車道”來改變這種情況,他們希望給予付費數據優惠待遇,使之能夠更快速地傳輸,即建立起歧視性的網路接入服務。由於這些巨頭多半垂涎於建立自己的有線網,做內容供應,他們的提議是,為了網路更好的發展,建立起歧視性的網路接入服務。
這種所謂歧視性的接入服務,舉例來說,就是你用Gmail我用Yahoo,而我們都用Bell的網路。由於Yahoo和Bell有契約,前者付錢,後者給與來自Yahoo的數據包以優先權,所以不管你Gmail的性能再好,都比我Yahoo的慢,在網路擁擠的時候甚至會有丟失的危險。事實上,AOL和Yahoo的郵件就開始通過給各自對方在Spam識別和傳遞優先權等方式,變相的執行類似的歧視性服務了。
支持
有關網路中立性的爭論已經將產業分成了兩大陣營。支持的一方認為創建所謂的“快速通道”將會造成“信息領域的種族隔離”,電信運營商、有線電視公司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通過他們網路的流量,讓網路服務提供商有區別地對待不同的流量可能會使大公司封殺消費者,限制消費者的自由。此外,建立“快速通道”還可能會抑止競爭。Google、eBay等網際網路企業成功的原因是他們當初能夠與其它公司“同台競技”,而未來的網際網路新創公司可能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資本進入收費的“快車道”而過早地夭折。
網路中立性原則與支持網際網路中立性的條例,是在眾多論壇中熱烈討論的一個主題。從2000年代早期開始,網路中立性規則的支持者們便已開始警告說,寬頻提供商會竭力地在“最後一公里”(last mile)攔阻他們不喜歡的套用,並且還會區別對待不同的內容提供商(譬如網站、服務、協定等),特別是他們的競爭者。中立性的提議者還認為,電信公司會尋求把捆綁服務的模式更多地用於從其控制的通訊管道獲利的目的,而更勝於滿足客戶對其內容或服務的需求。其他支持者則表示,他們相信“網路中立性”是現今自由的根本重要保證。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和VoIP服務提供商支持對網路中立進行立法,他們擔心,自己的服務未來可能會受到網路提供商的歧視性對待。消費者團體Public Knowledge的總裁索恩表示,FCC的寬頻政策無法確保網路中立性,由於Verizon公司推出了它自己的VoIP服務,它可能會降低Vonage公司(目前美國主要的VoIP服務提供商之一)的服務質量,但這又不違犯FCC的政策,只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這一理念得到了Google、微軟、Amazon、雅虎等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的支持。這些網際網路巨頭反對網路提供商收取額外費用,他們要求確保“網際網路中立性”,即所有流量都應當被平等對待,不應當再收取額外的費用。網際網路協定的共同發明人Vint Cerf所說的那樣:“網際網路沒有為新內容或服務設計看門人。一條輕鬆但強制的中立性規則可以保證網際網路的持續興旺。”
反對
反對網路中立的一方則認為,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應當能夠提供分級別的服務,使他們和其他的內容、套用提供商可以提供質量有保證的音頻和視頻服務。這不會封殺任何服務提供商提供,或任何用戶使用音頻和視頻服務,而只是意味著願意通過付費確保服務質量的提供商可以如願以償而已。許多產業已經使消費者和提供商能夠選擇不同級別的服務,而且事實已經證明,對於消費者和提供商來說,這是一種成功的商業模式。世界上其它國家和地區已經採取了類似的措施。例如,英國的PlusNet就向用戶提供了三種不同的服務計畫,其訂戶和收入分別激增了15%和20%。
同時,批評者也認為網路中立性規則是“尋找問題中的答案”(a solution in search of a problem),並相信網路中立性規則會打擊寬頻提供商升級網路與推出下代網路服務的積極性。其他批評者則認為,某些種類的區別對待——特別是為了保證“高質量服務”時——不是問題,而且這還是非常值得期待的。網際網路協定的另一位共同發明人Bob Kahn認為網路中立性術語是一條可調整的口號,他所反對的是:“如果目標是鼓勵人們去構建新的能力,然而構建這種新能力的領導團體,很可能只會把它用在自己以它開始的網路上,而它很可能不會出現在其他團體的網路中。
大型的電信和有線電視公司等寬頻網路提供商則反對將網路中立寫入法律,他們表示,不會封殺網站和服務,只是希望保留對“快速通道”的收費權,寬頻接入提供商已經在升級其網路方面投入了數以十億計美元的資金。Verizon等廠商以及他們的支持者表示,人們的擔心純屬多餘,網路中立性會挫傷他們對寬頻網路進行投資的積極性。
2005年下半年,美國電信協會與AT&T、Verision、南方貝爾等運營商總共投入超過4000萬美元巨資遊說國會,試圖推翻“網路中立”。運營商要求建立服務分級的新一代寬頻網路,並請求向Google等內容提供商按服務級別收費的權力。微軟、Google等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針鋒相對,也投入數百萬美元遊說國會議員,試圖遊說國會通過新法律,認為阻礙“網路中立”不利於創新、違背網際網路開放公平的原則,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網路中立”,對違反“網路中立”的運營商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
圍繞網路中立立法之爭,寬頻企業與內容供應商不遺餘力地在華盛頓進行遊說,但寬頻企業手筆之大,是內容供應商的3倍。AT&T等企業從1998年以來投資在議員身上的金額約為2.309億美元,而Google、Amazon等企業則花了7120萬美元。
社會評價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Who Control the Internet”的作者Tim Wu在Slate上寫道:
我們最終所面臨的問題是亞當斯密曾經面臨的,即在那些所謂“載體”或者說是基礎建設--道路、溝渠、電纜、鐵路和網際網路--中,應該有著特殊的運行原則嗎?自從17世紀以來,我們就強烈的認同一個觀點,即基本的交通和通訊網路應該屬於公眾利益範圍內,而不得對個體有所差別,因為有太多的東西依靠與此,它催化整個產業。只要你還是認為網際網路更像是一個高速公路而不是快餐店,它就應該在它所負載的東西上保持中立。
網際網路之父Vicent Cerf則指出(via Cathayan)網路的特殊結構對於商業和創造力的影響:
網際網路是分層的...網際網路是端到端的....IP協定是開放的。正因為如此,網際網路沒有中央管理的功能,也正因為如此,網際網路成了創新的基地。人們可以在上面進行他們所能構想的任何活動,進行任何開發,發展任何合理的商業模式
全球資訊網發明者Tim Berners Lee則在自己的Blog上寫道:
重要的在於,當你我連線到網路上的時候,我們可以運行任何程式,沒有人會因為我們是誰或者我們正在做什麼就給與我們排他性的待遇....我們會為了一個高質量或者低質量的網路付費,我們會為了一個特別適合播放視頻或者高質量音頻的網路付費,我們每個人都付費上網,但是誰也不會為了單單為我的排他性網路付費。
網際網路先驅Tim Berners-Lee在愛丁堡舉行的全球資訊網會議上表達了自己對網際網路中立性原則的支持。
他呼籲要明確區分網際網路訪問和網際網路內容。他表示:“如果有獨立的網際網路訪問市場和獨立的網際網路內容市場,這對於我們所有人都更好,效率也更高。但是,美國的一些公司想改變網際網路產業的現狀,他們企圖將網際網路改造成這樣:如果我想通過網際網路觀看電視台的節目,電視台必須付費才能夠把節目傳送給我。”他還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道:“作為具有公眾屬性的網際網路,我想沒有一個人或者公司,有著高於別人的權力。對於那些網路鋪設者來說,他們很容易忘記和忽視這個簡單的道理,而將網路單純視為自己的商品,而不是和教育、醫療一樣涉及大眾利益的公眾產品,因此掛牌出售,出價高者得之。對此,立法是最有效的措施。網路中立性這一原則之所以重要,正是在於它關乎網際網路的未來。”
中立法案
起草
2009年10月22日,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決定開始起草“網路中立”法規,以阻止電話和有線電視公司濫用其對寬頻接入市場的控制權。儘管這一決定遭到電信業巨頭的反對和FCC兩名共和黨成員的擔憂,但FCC還是通過投票決定起草該法規,向著禁止寬頻網路服務提供商支持或者歧視某些類型的網際網路流量邁出了重要一步。
制定這些法規是為了確保每一位寬頻網用戶均能訪問所有合法的網站和服務,包括網際網路電話套用和視頻網站。根據格納考斯基的計畫,FCC應正式採納通信原則,即網路服務運營商必須允許用戶訪問所有合法的線上內容、套用、服務和設備。去年,FCC正是根據這一原則要求Comcast停止封殺用戶使用BT檔案共享服務的行為。但Comcast對這一決定提出抗訴,稱FCC無權實行這種“不歧視”原則。格納考斯基還希望FCC採納另外兩條原則,禁止寬頻服務提供商歧視某些內容或套用,並要求其公開網路管理行為。
立法
2015年2月27日,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以3票贊成、2票反對,通過“網路中立化”提案。該提案的相關規定被視為將確保美國網際網路成為一個自由公開的交易平台。這項提案由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席維勒提交,禁止所謂的“付費優先權”,即網際網路服務商在收取內容提供商更高費用後,該提供商即可享受更快捷的寬頻服務。
總統歐巴馬當天也對“網路中立化”的支持者們表示感謝,感謝他們長期以來的不斷遊說,促成聯邦通信委員會通過新規定。該法案是近20年來對網際網路業做出的最大監管整頓,預計將會引發網際網路公司一系列的法律訴訟,恐怕需要花上幾年時間才能解決。不過消費者們也普遍為該法案的通過叫好。不過也有包括多名國會共和黨人在內的反對者認為,聯邦通信委員會的這一計畫是危險的,結果可能弄巧成拙,最後由消費者為上漲的網路費用買單,同時還會妨礙對網路產業的投資。
最新資訊
2017年12月29日,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日前投票推翻了歐巴馬政府時期推出的“網路中立”規定。根據新的監管方案,寬頻上網和行動網路不再歸為“公共事業”,而是被重新劃為“信息服務”和“私人移動服務”。
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發表聲明說,“網路中立”規定減少了網路服務提供商在網路方面的投資,並阻礙了主要為鄉村消費者服務的小型網路服務提供商的創新行為。經過“細緻的法律和經濟學分析”,將重新實施“低度監管”的政策,不對創新模式進行微觀管理,這有助於增加透明度,刺激投資、創新和競爭。(來源:人民網)
“禁止電信運營商封鎖網站、禁止減慢載入速度”等是“網路中立原則”的具體內容之一,美國是網際網路及網際網路技術的原創國,也是技術和實力上具有壓倒性優勢的網路強國,擁有強大的網路攻擊能力,其甚至可以讓一個國家的網際網路瞬間變成“國內區域網路”,而“網路中立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類似行為,廢止“網路中立原則”決議生效則為這類行為解除了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