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新憲法

《維新憲法》是韓國前總統朴正熙千1972年10月發動“維新政變“後,將已經修改六次的憲法再次進行修改,並於1972年12月27日公布的憲法。該憲法共有12章126條及附則11條,新設了“統一主體國民會議”、“憲法委員會”兩章。

1972年11月21日,正值國家戒嚴之際,新憲被公投通過。這部憲法被命名為《維新憲法》,朴正熙聲稱要引進一種韓國式民主。按照該憲法成立統一主體國民會議,在12月選舉朴正熙為第四共和國的總統,韓國進入了憲政的黑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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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1972年11月21日公民投票通過,同年12月27日頒行。由於是在韓國總統朴正熙推行“十月維新”,於1972年10月17日發布緊急戒嚴令,解散國會,宣布實行軍事管制的背景下制定和頒布的,故稱“維新憲法”。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在國會外另設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由它選舉總統。國會議員的2/3由民選產生,1/3由統一主體國民會議根據總統提出的候選人名單選舉產生。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的許可權還包括審定政府的重大政策和議決國會提出的憲法修正草案等。總統對外代表國家並且是政府首腦。作為政府首腦,總統不受國會制約(但憲法第64條第1款但書,第66條、第75條第4、5款、以及第79條不在此例)。司法權屬於法院,司法獨立。最高法院有權在審理案件時根據需要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是否合憲作出終審裁判。法官有一定的任期,不實行終身任職。

憲法修改

“維新憲法”適應特殊的歷史條件,以確認總統的專制集權地位為基調,難以長久維繫。1980年10月21日全斗煥政權為改變軍事獨裁統治的形象,取消統一主體國民會議,對“維新憲法”作了較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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