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維修資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資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資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資金只有在
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資金閒置時,除用於購買
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資金繳納
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準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交存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使用範圍
房屋維修資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
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
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資金管理
按照《物權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
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
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維修資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資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資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資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資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資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範圍內公布。
2、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3、單個業主可憑維修資金髮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