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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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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11 食品中總砷和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
鉛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和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33 食品中
亞硝酸鹽和硝酸鹽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NY/T 658 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
NY/T 1040-2006 綠色食品 食用鹽
QB 1500 味素
產品分類
99%味素
含鹽味素
(1)95%味素:添加食用鹽小於5.0%。
(2)90%味素:添加食用鹽小於10.0%。
(3)80%味素:添加食用鹽小於20.0%。
特鮮味素
(1)98%特鮮味素
a)在98%谷氨酸鈉中,添加0.8% 5‘-
鳥苷酸二鈉。
(2)95%特鮮味素
a)在95%谷氨酸鈉中,添加0.8% 5‘-
鳥苷酸二鈉。
b)在95%谷氨酸鈉中,添加1.5%呈味核苷酸二鈉。
(3)90%特鮮味素
a)在90%谷氨酸鈉中,添加0.8% 5‘-鳥苷酸二鈉。
b)在90%谷氨酸鈉中,添加1.5%呈味核苷酸二鈉。
(4)80%特鮮味素
a)在80%谷氨酸鈉中,添加0.8% 5‘-鳥苷酸二鈉。
b)在80%谷氨酸鈉中,添加1.5%呈味核苷酸二鈉。
要求
原料
生產谷氨酸鈉所用的主要發酵原料應符合綠色食品質量安全要求。
輔料
(1)食用鹽:應符合NY/T 1040-2006的規定。
(3)5‘-鳥苷酸二鈉:應符合QB 3799的規定。
(4)半成品
L-谷氨酸:應符合GB/T 8967附錄A的規定。
(5)加工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理化指標
99%味素應符合表1的規定,含鹽味素應符合表2的規定,特鮮味素應符合表3的規定。
淨含量
衛生指標
應符合表4的規定。
試驗方法
感官
取100g樣品置於潔淨白瓷盤內,目視法檢查其顏色和雜質,嗅其氣味,嘗其滋味。
理化指標
(1)谷氨酸鈉含量、透光率、比旋光度、pH、乾燥失重
按照GB/T 8967的規定執行。
(2)核苷酸鈉
按照QB 1500的規定執行。
(3)食用鹽
按照NY/T 1040-2006的規定執行。
(4)淨含量
按照JJF 1070的規定執行。
衛生指標
(1)總砷
按照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2)鉛
按照GB/T 5009.12的規定執行。
(3)鋅
按照GB/T 5009.14的規定執行。
(4)鎘
按照GB/T 5009.15的規定執行。
(5)總汞
按照GB/T 5009.17的規定執行。
(6)氟
按照GB/T 5009.18的規定執行。
(7)鐵、氯化物及硫酸鹽
按照GB/T 8967的規定執行。
按照GB/T 5009.33的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產品須經生產廠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簽發
產品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型式檢驗
(1)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
a) 更改主要原料;
b) 配方或工藝有較大變化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d) 交收檢驗結果與上次例行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例行檢驗的要求時。
(2)型式檢驗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學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按出廠檢驗取樣。
組批
同一批次產品可以作為同一抽樣批次。
抽樣方法
按照表5規定用隨機方法在樣本數中抽取單位包裝,樣品總量不應少於500g。不足500g時,可按比例加抽。
判定原則
檢驗結果中任一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可在該批貨中抽取兩份樣品復驗。 但微生物學項目不準復驗。若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復驗
如有1項指標不符合要求,則可以重新加倍取樣檢驗,仍不符合規定時,則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標誌和標籤
(1)標誌
每批產品包裝上都應標註
綠色食品標誌,標註辦法應符合《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誌設計使用規範手冊》的規定。
(2)標籤
產品的標籤應符合GB 7718規定。
包裝、運輸和貯存
包裝
包裝應符合NY/T 658的規定。不同品種、不同規格、不同等級的產品應分別包裝。
包裝袋應封口嚴密。
運輸
運輸應符合NY/T 1056的規定。運輸工具在裝貨前請清洗、消毒,做到潔淨、無毒、無異味。運輸過程中,不得與有害物質混運,嚴防運輸污染。
貯存
貯存庫房應陰涼、乾燥、清潔、通風良好,無蟲害及鼠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發霉、有異味的物品混存。產品應距離牆壁、水管、暖氣管1m以上,地面要有防潮隔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