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限額

綜合限額又稱“全面限額”。“分國限額”的對稱。指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允許本國居民 (公民) 將來源於或存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綜合起來,按照本國的稅率計算出一個統一的抵免限額。

在多國直接抵免下,當跨國納稅人所屬的各個下屬機構均為盈利時,實行綜合限額,對納稅人較有利,而對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較不利; 當跨國納稅人所屬的各個下屬機構有盈有虧時,則對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較有利,而對跨國納稅人較不利。實行綜合限額對於一個資本過剩國家來說,通常能起到激發本國居民 (公民) 對外投資的積極性,故一般已開發國家傾向於實行綜合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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