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墓,簡稱經適墓,是指針對我國殯葬行業的高費用、“骨灰盒比電視機貴”“墳墓比房子貴”“活得起,死不起”等喪葬“怪現象”而像國家經濟適用房等關心民生問題那樣,由政府出面採取相應政策性措施,批建殯葬“平民化”和喪葬服務公益性墓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適用墓
- 簡稱:經適墓
- 提出時間:2008
- 提出者:范英教授
概念提出,產生原因,適用群體,推出時間,價格,格局,各方評述,武漢做法,單個墓穴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低保戶可申請基本殯葬救助服務,樹葬可獲政府獎勵,
概念提出
在2008年4月,廣東省社會學學會會長范英教授就曾提出“經濟適用墓地”這個概念,只是當時這個概念並未被認同。
2010年10月,寧波市北侖區推出了805套經濟適用墓。
產生原因
其一是炒賣墓地助長墓價攀升。雖然在《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必須出具相應的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等證件,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墓園為了利益肯定會暗自操作,置《條例》不理。
其二則是殯葬業的壟斷。儘管多年以前即有民營資本注入,但對殯葬業的大局而言,好似滴水之於瀚海,實在無甚改觀,其結局,民營殯葬機構或者被公權力所排斥,或者成為一些地方公權力的幫凶。壟斷如故,暴利如故。因其壟斷,所以博得了暴利;因其暴利,所以加強了壟斷。這個道理應該適用於所有壟斷行業,不獨殯葬為然。
其二則是殯葬業的壟斷。儘管多年以前即有民營資本注入,但對殯葬業的大局而言,好似滴水之於瀚海,實在無甚改觀,其結局,民營殯葬機構或者被公權力所排斥,或者成為一些地方公權力的幫凶。壟斷如故,暴利如故。因其壟斷,所以博得了暴利;因其暴利,所以加強了壟斷。這個道理應該適用於所有壟斷行業,不獨殯葬為然。
再次,“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與土地稀缺之間的矛盾也是導致墓價過高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將先人骨灰選擇暫存,也是很多人無奈的選擇。按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絕大部分老百姓還是希望選擇墓葬的方式。
適用群體
只要是北侖戶籍、家庭困難、低保家庭的居民,都可以向當地公墓申請,購買經濟適用墓。
推出時間
自2011年1月1日起,北侖民政局將強制推出經濟適用墓。也就是說,從那天開始,北侖區的30個公墓,包括13家經營性公墓和17家公益性公墓。
價格
這次北侖推出的第一批經濟適用墓共有805個,包括兩種墓式,兩種價格。第一種是墓蓋加墓碑的簡易型經濟適用墓,共推出295座,最高售價不高於4800元。另一種則在墓的兩邊再加上“擋風牆”,並在墓身雕刻花紋,共推出510座,最高售價不高於7800元。
格局
各方評述
坊間對經適墓的推出看法不一,莫衷一是,各類評價也是贊彈兼有,喜憂參半。
彈:黑色幽默
表面上看,經濟適用墓的推行堪稱善政,究其本質,卻令人脊背發冷,是個黑色幽默。如果不從根本上打破殯葬業的壟斷,即使經濟適用型墓地推廣四海,畢竟也只能惠及極少數人。如北侖區的經濟適用墓,只針對北侖戶籍,為數眾多的外來農民工則被剔除在外。
———知名青年學者、時評人羽戈
同一類型的墓以前賣1萬元以上,現在最高售價不高於7800元,一個墓穴的成本究竟是多少,有沒有虛高定價?
———網友“采彩踩”
7800元一個“經濟適用墓”,對住不起經濟適用房的民眾來說依然很高;對吃飯都發愁的下崗職工來說,不僅是高,而且是高得離譜。不就是一平米的地方嗎?一沒有立樁,二沒有打地基,成本在哪裡,憑什麼張口就來個7800元?
———人民日報社陝西分社社長杜峻曉
從大方向上說,政府建經適墓確是一件好事,但現實國情下,大方向正確的政策措施在具體實行過程中往往會變味、走調,甚至走向反面,“經適墓”會不會重蹈這一覆轍,我們還是多一個心眼、多一點預防為好。
———知名評論人晏揚
贊:難能可貴
墓地作為商品之一,應該為市場提出不同選擇,推出經適墓的做法可以理解,而且這確實較以前降低了門檻,至少能滿足比以前更多人的要求,讓每個死去的人都有墓地,這樣的可能性很小。這種做法可以視為原來過度炒作的價值回歸,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值得推廣”。
———市民王先生
買墓地是個情感消費,中國人入土為安的想法由來已久,歷經祖祖輩輩,早已成為中國精神家園的一種。以前的最便宜也要上萬元,現在幾千元能買到,經適墓的推廣其實是一個惠民政策。
———年過不惑的榮先生
其實在目前“無殯葬法可依,《殯葬管理條例》難以執行”的情形下,北侖區能夠推出經適墓已經很難能可貴了。
———長期從事殯葬政策研究的廣東省社科聯副主席、廣東社會學學會會長范英
城市非鄉村,大城市非小城市,墓地在農村來說可能不算問題,因為農村還實行公益性墓地,不收取費用。而對於城市人來說,有一些“經濟適用墓”豈非福音?
———時評人李振忠
———知名青年學者、時評人羽戈
同一類型的墓以前賣1萬元以上,現在最高售價不高於7800元,一個墓穴的成本究竟是多少,有沒有虛高定價?
———網友“采彩踩”
7800元一個“經濟適用墓”,對住不起經濟適用房的民眾來說依然很高;對吃飯都發愁的下崗職工來說,不僅是高,而且是高得離譜。不就是一平米的地方嗎?一沒有立樁,二沒有打地基,成本在哪裡,憑什麼張口就來個7800元?
———人民日報社陝西分社社長杜峻曉
從大方向上說,政府建經適墓確是一件好事,但現實國情下,大方向正確的政策措施在具體實行過程中往往會變味、走調,甚至走向反面,“經適墓”會不會重蹈這一覆轍,我們還是多一個心眼、多一點預防為好。
———知名評論人晏揚
贊:難能可貴
墓地作為商品之一,應該為市場提出不同選擇,推出經適墓的做法可以理解,而且這確實較以前降低了門檻,至少能滿足比以前更多人的要求,讓每個死去的人都有墓地,這樣的可能性很小。這種做法可以視為原來過度炒作的價值回歸,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值得推廣”。
———市民王先生
買墓地是個情感消費,中國人入土為安的想法由來已久,歷經祖祖輩輩,早已成為中國精神家園的一種。以前的最便宜也要上萬元,現在幾千元能買到,經適墓的推廣其實是一個惠民政策。
———年過不惑的榮先生
其實在目前“無殯葬法可依,《殯葬管理條例》難以執行”的情形下,北侖區能夠推出經適墓已經很難能可貴了。
———長期從事殯葬政策研究的廣東省社科聯副主席、廣東社會學學會會長范英
城市非鄉村,大城市非小城市,墓地在農村來說可能不算問題,因為農村還實行公益性墓地,不收取費用。而對於城市人來說,有一些“經濟適用墓”豈非福音?
———時評人李振忠
武漢做法
經營性公墓追逐“殯葬暴利”,令老百姓“葬不起”的呼聲日益強烈。從武漢市政府常務會上獲悉,武漢市擬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一批“經濟適用墓”,為民眾“身後事”減負。2010年11月15日原則通過《武漢市殯葬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本市限制經營性公墓的建設,鼓勵和推進公益性公墓的建設。
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則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1992年以後,武漢市經批准興建的公墓都是經營性質的,過去具有公益性的扁擔山和石門峰公墓均按國家規定轉為經營性公墓。目前武漢市城鎮居民安葬親人的骨灰只能選擇經營性公墓。經營者過多追求經濟效益,中低價位墓穴越來越少,“葬不起”成為一種無奈的民生悲情。
加強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是新《辦法》的一大特色: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市、區人民政府為主投資建設,鼓勵企業、社團組織和個人捐資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按照社會福利用地優先劃撥;由物價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確保其公益性。
除整體建設公益性公墓以外,《辦法》還為政府建設公益性殯葬設施提供了另一種“配建”方式:經批准的經營性公墓,應按照不少於規劃建設安葬總容量30%的比例建設骨灰牆(格)等低價位安葬設施。
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則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1992年以後,武漢市經批准興建的公墓都是經營性質的,過去具有公益性的扁擔山和石門峰公墓均按國家規定轉為經營性公墓。目前武漢市城鎮居民安葬親人的骨灰只能選擇經營性公墓。經營者過多追求經濟效益,中低價位墓穴越來越少,“葬不起”成為一種無奈的民生悲情。
加強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是新《辦法》的一大特色: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市、區人民政府為主投資建設,鼓勵企業、社團組織和個人捐資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用地,按照社會福利用地優先劃撥;由物價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確保其公益性。
除整體建設公益性公墓以外,《辦法》還為政府建設公益性殯葬設施提供了另一種“配建”方式:經批准的經營性公墓,應按照不少於規劃建設安葬總容量30%的比例建設骨灰牆(格)等低價位安葬設施。
單個墓穴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
針對“豪華墓”攀比風氣,《辦法》出台限定標準:公墓內單個墓穴(含合墓)的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推行墓穴構築物和標誌的小型化、藝術化和環保化。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設施的建設,應當以深埋、植樹(花壇、草坪)以及立體安葬等不占、少占土地或有利於生態環境的方式進行。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碑應當臥置。
低保戶可申請基本殯葬救助服務
困難家庭受到特別關照——我市將實行城鄉低收入居民基本殯葬服務救助制度。《辦法》規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本市居民,憑相關證明可以申請遺體接運、火化和骨灰安置等基本殯葬救助服務。”
以困難民眾享受基本殯葬救助服務起步,“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建立城鄉居民基本殯葬服務免費制度。”
樹葬可獲政府獎勵
倡導文明節儉的殯葬新風也是新規一大亮點。該《辦法》指出:採取深埋、樹(花壇、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少占土地或有利於生態環境的方式安置骨灰的,由民政部門予以獎勵。
《辦法》對不文明喪葬行為說“不”: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占用公共場所設定靈堂,進行迷信活動等,不得產生噪聲污染。市、區民政部門將逐步設立專門的殯儀服務場所,方便市民進行殯儀悼念等喪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