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正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和救助公約》修正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海運
  • 簽訂日期:2004年05月20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第2章
組織和協調
2.1關於提供和協調搜救服務的安排
1在現有第2.1.1款結尾新增以下文字:
“海上遇險人員的含義還包括在海上偏遠之處的岸上避難而無法獲得除本附則所規定者以外的救助設施的人員。”
第3章
國家間合作
3.1國家間合作
2在第3.1.6款中,刪去第.2項中的“以及”字樣,將第.3項中的句號換成“;以及”,並在現有第.3項之後新增第.4項如下:
“.4與其他救助協調中心合作做出必要安排,以便為海上遇險人員確定最合適的下船地點。”
3在現有第3.1.8款後新增第3.1.9款如下:
“3.1.9當事國應協調合作,以確保那些向海上遇險人員提供援助而讓這些人上船的船長解除責任,盡最大可能不使其更遠地偏離預定航程,只要解除船長的這種責任不會進一步威脅海上人命安全。對提供此種援助所在搜救區域負責的當事國應承擔確保開展這種協調與合作的首要責任,從而受援的倖存者能從施救船舶上岸並被送往安全場所,同時考慮到事件的特殊情境和本組織制訂的導則。在這些情況下,相關當事國應在合理可行時儘快為此種下船做出安排。”
第4章
操作程式
4.8搜救作業的終止和暫停
4在現有第4.8.4款後新增第4.8.5款如下:
“4.8.5相關救助協調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應啟動為海上遇險人員確定最合適的下船地點的程式。他們應通知所涉船舶及船舶的其他有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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