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抽樣審計法

統計抽樣審計法又稱機率抽樣審計法隨機抽樣審計法,是指將數理統計中的抽樣方法在審計中的運用。它是運用機率論的原理,隨機進行抽查,使總體中的一切組成部分都有同等被抽的機會,這樣就會使樣本的特徵儘可能接近總體的特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抽樣審計法
  • 原理:機率論
  • 類型:審計
  • 作用:統計抽樣
統計抽樣審計法的步驟,統計抽樣審計法與判斷抽樣審計的區別,

統計抽樣審計法的步驟

(一)確定抽查的樣本
統計抽樣是以機率論原理為依據,按照隨機抽樣原則進行抽樣,因此,被查總體中各個項目都有同等被抽樣的機會。這裡所指的隨機抽樣的原則,不能理解為。隨便抽樣。和。胡亂抽樣。,而應當是按照隨機原則的特定方法來抽取樣本。常用的方法有:隨機號碼錶,又稱亂數表,表中每組數字都是隨機數字。使用隨機號碼錶,應建立表中數字與總體中各個項目的對應關係。如果總體中的各個項目連續編號,這樣在隨機號碼錶中就比較容易找到應抽查的樣本。
採取隨機號碼錶時,審計人員可能將同一號碼抽出兩次以上,審計人員忽略第二次抽出的號碼而繼續抽取下一個號碼時,就是非重置抽樣。它指一經選出的號碼就不能再置入總體中成為合格的項目再被選擇,亦即不能第二次抽出作為樣本。這種非重置抽樣比較穩健,因為樣本包含了更多的項目。舉例,用非重置抽樣方式選出100項樣本,在完成樣本選舉時,所選出的樣本將有100項完成不同的樣本。另一種是重置抽樣,就是指一個號碼抽取兩次以上,在樣本中只包括一個樣本,即一個號碼經抽出後,再置入總體中成為合格的項目,可以第二次被抽取。例如以重置抽樣方式選出100項樣本,這樣所抽出的項目必定少於100項完全不同的樣本。
系統選擇是一種節約時間的抽查樣本的方法,就是以任一隨機出發點自總體中每隔幾項選擇一項為樣本。舉例,審計人員希望從100,000張已付款支票中審查200張支票,如果從一個隨機點出發,那么審計人員可以從總體中,即100,000張支票中每隔500張選擇一張為樣本。為了選擇200張支票,審計人員必須從隨機出發點上下移動抽取。
系統選擇使用方便,但是,這種方法只有總體特徵隨意分布在總體內,這種樣本才具有代表性。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並非如此,這就使樣本的誤差增大:針對這個缺點,審計人員在計算所需樣本量和選樣本以前,常將總體分層,即是將總體劃分為相對同質的各個小總體,亦稱層,按層單獨抽樣。凡價值特高、特低或具有其他特性的項目,劃分單獨的層,這樣每層就更旭同質化,同質化的一層中抽選代表樣本,比從總體中抽選代表樣本就比較容易了。這種分層抽樣法,也可以理解為判斷抽樣統計抽樣的結合運用。例如,選擇應收帳款作為審計對象時,審計人員可將總體分層如下表。
層次
分層內容
選擇方案
1
100,000元以上的賬戶
100%查證
2
50,000元至100,000元的賬戶
利用隨機號碼錶選擇
3
50,000元以下的賬戶
利用系統選擇
在審計實務中,凡是非常重要的審計項目,都應單獨地加以審證,而不得憑藉抽樣的結果來評價好壞。
(二)確定抽查樣本的數量
要使統計抽樣審計法的抽取樣本儘可能反映總體的特徵,就需要抽查一定數量的樣本,怎樣確定抽取樣本的數量,則需運用機率的原理,來確定樣本抽查的最優數量。決定抽查樣本數量的因素有,誤差率、精確限度和可靠程度。
(三)對抽樣牽計結果的評價
在確定抽查哪些樣本和抽查多少以後,就應進行審計。在審查過程中對查出的問題,都應記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然後根據審計工作底稿所記錄的問題,計算出實際的誤差率。實際誤差率與預計誤差之間關係有三種不同的結果;
一是實際誤差率與預計誤差率大致相同,這表明抽查的樣本符合統計抽樣的要求;
二是實際誤差率小於預計誤差率,這表明抽查的樣本數量過多,但是,審計工作已經結束,不可能減少樣本,符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三是實際誤差率大於預計誤差率,表明抽查樣本數量過少,不符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審計人員應根據實際誤差率超過的程度、金額大小、審計項目的重要和錯誤的嚴重程度,分別作出判斷處理,如果上述情況不嚴重,就不需要進一步擴大抽查樣本的數量,否則,就需要擴大抽查樣本的數量:擴大抽查樣本數量後,實際誤差率還是增高,這就要求審計人員進行全面審計。

統計抽樣審計法與判斷抽樣審計的區別

判斷抽樣審計是由審計人員根據被查單位會計工作質量和內部控制制度等實際情況,對一些重大問題,薄弱環節有重點有目的地選擇一部分樣本進行審查的方法。這種方法,對於樣本種類的選擇和樣本數量的選定,都是根據審計人員的經驗來判斷的,因而,審計人員的判斷能力就成為決定審計質量的主要因素。
統計抽樣審計法是審計人員根據機率論分布的隨機原則選取一部分樣本的種類和樣本進行審查的方法。這種方法對於樣本數量的選定,不是根據經驗來判斷,而是隨機進行,使總體中一切方面或每一個體都有抽選的機會,避免忽視和削弱某一方面的問題。
上述這兩種方法的根本區別,在於樣本的選定方法不同。前者是有目的,有重點,憑經驗來判斷抽樣;後者是運用機率論的理論隨機抽樣。在審計工作中,兩種方法需結合套用。因為統計抽樣審計法決不能代替審計人員的判斷,它只能在判斷選定抽查什麼樣本後,才能計算抽查樣本數量的多少,所以,統計抽樣審計法要以判斷抽樣審計法為前提。但也不能認為判斷抽樣審計法可以取代統計抽樣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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