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為統一各國有關海船扣押的若干法律規定而制定的國際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 制定時間:1952年5月
1952年5月於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九屆海洋法外交大會制定的。共有18條規定。懸掛締約國旗幟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索賠而在任一締約國管轄區域內被扣押,但不得因其他索賠而被扣押。該公約的規定,不應被視為擴大或限制任何政府或其所屬部門、公共當局或者碼頭或港口當局按照其國內法扣押、留置船舶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船舶在其管轄區域內航行的權利。船舶只能由對審理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有關司法當局扣押。一船在任何締約國的管轄區域內不得因同一海事索賠而被扣押多次,保釋金或其他擔保也不得收取多次。如果船舶被扣押,為使該船獲釋或為避免扣押威脅而提供了保釋金或其他擔保,則應予以釋放。船舶留置權系指締約國按其國內法給予修、造船廠等留置船舶的權利,以確保修、造船費用得到償還。船舶扣押是為保證海事索賠權的行使或判決的執行而進行的一種海事保全措施。1999年3月國際海事組織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外交大會,對《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作了修改,通過了《聯合國扣船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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