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實體法規範

統一實體法規範,是指規定在條約中直接確定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實體規範。最早出現在無體財產的國際保護領域(如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進入二十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得到了發展,尤其是在統一海商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因此,中國有的學者據此認為衝突法勢必為以統一實體法規範為核心的國際私法所代替,但這種觀點受到國際私法學界多數學者的批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