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當品

絕當品

絕當品是指質押在典當行到期未贖的民用物品,一般包括各種有價的珠寶玉石、箱包腕錶、數碼產品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絕當品
  • 絕當品:各種首飾、數碼產品
  • 絕當品範圍:黃金、鉑金、珠寶
  • 絕當品銷售:所謂的“絕當”也稱作“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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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當品

典當行的櫃檯里常常擺放著各種有價的珠寶玉石、箱包腕錶、數碼產品等絕當品;有借款需求的客戶前往典當行以有價值的民用物品質押向典當行借款,借款到期,客戶不進行還款,即不贖當,則到期該質押物品視為絕當品;因絕當品低價、高質和部分商品的高收藏價值,使得絕當品備受市場歡迎。

絕當品範圍

黃金、鉑金、珠寶、翠鑽、照相器材、家用電器、數碼產品、高檔手錶、裘皮、高檔(包、打火機、筆等)其他奢飾品。

絕當品銷售

所謂的“絕當”也稱作“死當”,即借款到期典當客戶沒有贖回的物品。每個典當行都會有大量的物品產生絕當,通過絕當品的銷售處置,典當行可以進行資金回籠;因民用物品在典當的同時,典當考慮了一定的折當率,所以絕當品銷售價格往往很低,一般遠遠低於市場價格,而且又有典當行專業鑑定人員進行質量評估,因此這些絕當物品以價格低廉、質量可靠的優勢吸引了一些人到典當行里去“淘寶”,俗稱“撿漏”;長此以往,老百姓對絕當品物品,包括二手奢侈品的購買,逐漸形成了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

絕當品政策法規

另外根據我國《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 。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絕當品
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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