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金額起點

結算金額起點是銀行在辦理轉賬結算時規定的每筆結算憑證的最低限額。銀行規定結算金額起點的目的在於集中力量對大宗交易價款進行結算監督,因小額結算款項都通過銀行轉賬,會增加銀行不必要的業務量,因此銀行應對各種結算方式規定一個合適的起點; 而起點的規定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物價的調整有所變動。全國通行的異地結算方式的結算金額起點由人民銀行制定; 同城或縣內結算的起點由省、市、自治區分行自行制定。

對新華書店、中國唱片公司等單位由於小額交易多,銷售範圍廣,一般不受起點限制。按我國現行結算制度規定的異地托收承付結算的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元; 轉賬支票結算的每筆金額起點為30元—100元。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規定其金額起點為1,000元; 匯兌結算方式的票匯,金額起點為100元,信匯、電匯都未規定金額起點,農村委託付款證結算方式也未規定金額起點。100元以下的貨幣支付也可使用現金。規定金額起點,可以節約現金使用,有利於調節貨幣流通,並可減少銀行和單位不必要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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