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書

工程竣工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契約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並符合契約要求之後,向發包單位進行的最終工程款結算。竣工結算書是一種動態的計算,是按照工程實際發生的量與額來計算的。經審查的工程竣工結算是核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也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編制竣工決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依據。

《規範》第16.5.1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完成後,承包人應立即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簽署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承發包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通用條款中對竣工結算做了詳細規定: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的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定書約定的契約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契約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實際工作中,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項目,一般實行全部工程竣工後一次結算。跨年施工項目,應按契約約定,根據工程形象進度實行分段結算。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包人將工程部分或專業分包給其他分包人,其工程價款的結算由總包人統一向發包按規定辦理。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不僅是核定工程造價的依據,而且核定新增固定資產的依據,更是承包商最終利益的體現。為此,竣工結算涉及到了業主、承包商雙方的經濟利益,勢必雙方都會以法律為準繩、契約為依據、定額為基礎、事實為根據,據理力爭,從而不可避免地產生分歧糾紛。怎樣才能避免業主與承包商在工程結算中的分歧糾紛呢?筆者結合工作中的體會談一些想法。
一、工程結算中可能產生分歧糾紛的起因
1、工程項目招技標過程不規範按照我國有關建設政策法規要求,招投標不受地區、部門、行業的限制,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合理選擇價優質高的施工單位。有些業主違反國家有關建設政策法規,擅自採取私下議標並提出如帶資或墊資等一些苛刻條件。而在當今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施工單位為承攬到工程不得以而違心承諾。由於業主在一期工程中拖欠了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直接指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更有甚者搞假招標,給將來的工程竣工結算埋下了隱患。
2、契約管理觀念淡薄。如今的市場經濟,就是法律經濟。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力、義務的法定性檔案,各方應予高度重視。在起草契約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契約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契約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契約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契約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縱,以謀取某些利益。施工契約的重要之一就是工程造價,契約中的諸多條款最終都要反映和表現為工程造價,從這種意義上講,對施工契約的管理,也就是對工程造價的管理。
3、工程開工前的準備工作不完善。建設工程開工前的"五通一平"即路通、水通、電通、氣通、通訊通,通常應由業主來完成。目前,相當一部分建設工程在承包商正式進入施工現場時,"五通一平"條件不具備,業主只好委託承包商全部或部分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定書面協定或契約,只有業主的口頭承諾,給今後的工程結算埋下隱患。
4、施工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工程在建設期間,業主與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勢必要發生一系列的工作關係。不論哪一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不規範行為都會影響到工程今後的結算。如業主辦事程式繁瑣、效率低下,施工單位呈報的有關工程事宜不能及時得到反饋,而施工單位又不敢隨意耽擱工期,造成工程量的變化;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其程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的依據,待工程結算時再進行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二、針對可能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
1、嚴格規範招投標、承發包程式。要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三公"市場行為,選擇優質優價的施工隊伍,並嚴格工程分包,嚴禁工程轉包。
2、加強契約管理,提高契約意識。在起草工程契約時,要由專業技術人員卡契約管理人員共同參與,逐字逐句地推敲契約各項條款,不留缺口,做到業主與承包商責、權、利分明,為今後工程竣工結算打下良好的基礎。
3、認真做好工程前期準備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五通一平"的條件,既使業主委託給施工單位來完成,也要履行必要的手續即簽定相關的契約或協定,給承包商創造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為今後工程竣工結算創造一個良好的基礎。
4、在工程建設中要充分發揮監理的作用,嚴把工程質量關,做到原材料不合格,決不允許用不動聲色工程建設中;上道工序不經驗收合格,決不允許下道工序施工(尤其是存在作業銜接兩個不同的承包商施工的工序)。努力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素質,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規範設計變更,工程簽證的執行程式,簽字手續要及時辦理並且要齊全合法。當工程結算發生分歧糾紛時,業主與承包商要心平氣和、有理有據地通過協商、調解、直至仲裁或起訴進行解決。由於建設工程的周期較長,涉及面較廣,干擾因素複雜多變,施工內容繁雜多樣,因而暗藏的工程結算分歧糾紛隨處都有,必須引起我們大家足夠的重視並去避免,讓各方的利益都能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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