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與功能

結構與功能是國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的兩個基本概念。結構指社會行動中由各個單位結合而成的形式,功能指社會系統中的各個構成單位在維持社會均衡整合的運轉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他認為社會行動由人際互動所構成,這種人際互動按照一定規律,有一定的模式,家庭、經濟、教育、政治等制度就是社會結構的一定方面,它們的組成單位有各種不同的角色,如家庭是由父、母、夫、妻、子、女等構成。教育由教師、學生、教育機構、教育方針、教育計畫等構成。社會是一種非常嚴密的組織,各部分各單位之間相互聯繫、不可分割。

因此,人們要了解社會的一個部分就必須從它的聯繫的系統出發,從而了解一個部分或一個單位在整個系統中發生什麼作用。例如,在經濟系統中,工業、商業、農業、文化工作單位等均有其在相互聯繫中所起的作用,即其功能。在政治系統中,則政治機構、立法機構、檢查機構、法院系統、警察機構,以致人民團體均有其各自的功能。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比較強調整合與均衡,即強調保持原來的結構功能的作用;以後默頓所進行的改進在於提出潛在功能、反功能等,是深入於均衡結構的內部,強調結構中的反對因素,並說明結構變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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