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結構性產品(structured product),又稱
結構性票據(structured notes)、聯動
債券、合成債券等,Das(2001)把此產品定義為由固定收益證券和衍生契約結合而成的產品。其中的衍生契約包括
遠期契約、
期權契約、互換契約,衍生契約的
標的資產包括外匯、利率、
股價(
股指)、商品(
指數)、信用等。因此,結構性產品是隱含衍生金融產品的證券,常見的產品形式包括股價聯動債券、信用聯動債券、
結構性存款、投資聯接保單、商品聯動債券、
奇異期權嵌入債券等。
發展歷程
結構性產品市場目前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及金融衍生市場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結構性產品市場的發展,可以分為傳統型產品和現代型產品兩個明顯的階段。傳統型產品已存在較長的時間,主要包括可轉換證券(Convertible Securities)、可交換證券(Exchangeable Securities)及含有股票認股權證的債務(Debt with Equity Warrants)等;現代型產品出現於20世紀70年代瑞士債務市場上的以兩種貨幣標價的證券。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債券的私募及公募市場上,出現了與商品價格掛鈎的結構性產品,用於滿足商品生產者希望以犧牲由未來商品價格可能上升而帶來的收益來換取降低融資成本的需要。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隨著金融衍生市場的發展,結構性產品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出現了諸如反向浮動利率產品(Inverse FRNs)、利率區間產品(Capped and Floored FRNs)以及與股票指數相掛鈎的產品(Equity index-linked notes)等一大批現今市場上仍在使用的產品。90年代初,作為以通過嵌入衍生交易而增加產品收益率的結構性產品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主要表現為產品日益多元化、市場交易量的迅速擴大及結構性產品已經從成熟市場進入拉美、亞洲及東歐等新興市場。
產生的動因
1、規避監管的動因。
結構性產品將金融衍生交易巧妙地融合於傳統的固定收益產品中,從而成功規避了有關的監管要求,使投資者和發行者能夠順利進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市場。例如,對於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公司等機構,出於對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各國監管部門一般會對其可投資的投資工具進行限制,如要求不得投資於BBB級之下的產品及要求不得進行場外衍生交易等。這些限制條件,在保證投資安全的同時也影響這些機構的投資收益。為追求高收益,一些機構開始通過購買結構性產品的方式順利進入了高收益債券市場及金融衍生交易市場,從而規避了有關監管要求。
2、為投資者提供“量身定做”風險管理工具。
與傳統的金融衍生產品相比,結構性產品的產品設計更為靈活,可以根據投資者特定的風險特徵來設計產品,從而滿足其對衝風險,進行風險管理的需要。此外,通過結構性產品,投資者可以進入由於自身資信條件限制無法進入或進入成本過高的衍生交易市場,節約風險管理的成本。
3、信用增強。
結構性產品的發行機構一般都擁有很高的信用評級,它們的信用風險(違約風險)理論上為零。所以,結構性產品的一個核心機制就是發行機構利用自身的信用來減少交易的違約的風險。通過結構性產品安排,對結構性產品購買者來說,交易對手為信用較高的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交易的信用風險很低;此外,由於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一般不承擔額外的市場風險,所以它會通過衍生交易將由發行結構性產品帶來的風險在市場上分散,賣給其他投資人。對於這些投資人來說,交易對手也是結構性產品的發行機構,交易的信用風險也較低。由此可見,通過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的媒介作用,以起到信用增強的作用。
4、批發收益。
金融衍生市場對市場參與者資信及最低交易金額的要求使許多中、小投資者很難進入或交易成本過高。通過結構性產品,這些投資者可以進入這一市場並能以只有大額交易才能享受的批發價格進行衍生產品的交易,從而獲取由結構性產品所創造的批發收益。
此外,通過結構性產品,公司還可以實現一些會計和稅收上的收益。如在美國,在會計處理中,結構性產品仍屬於固定收益類產品。共同基金可以通過購買結構性產品進入衍生交易獲取高額利潤,同時將結構性產品投資仍按固定收益產品方式記賬,避免複雜的期權會計。又如,出賣期權所得的期權費收入可以在結構性產品的持有期內分期確認,從而起到遞延稅款的作用。
風險收益
提到衍生金融產品,大多數人首先聯想到的就是高風險、投機、血本無歸等負面印象,因而令人望而生畏。但隨著時代和各種技術的進步,衍生金融產品已經擁有更多面貌,其中結構型產品可以降低投資風險、又可以增加收益的組合方式,將能夠給投資者對衍生產品產生新的印象。
衍生金融產品泛指由傳統金融產品如存款、固定收益產品、股票等等所變化出來的產品,變化多樣,可滿足避險、投資、兼顧風險與獲利等各種需求。如結構型產品為投資固定收益產品加上投資期權的策略組合,投資固定收益部分降低投資風險,期權投資部分能增加收益成長潛力,同時連結標的變化無窮,可滿足投資人各項投資需求,可以說在未來有可能成為非常受歡迎的新的投資品種。
而結構型產品與一般金融產品最大的不同,是它的組合策略是將大部分資金投資在固定收益產品上,小部份資金或是固定收益所得的利息投資在期權上,因此可以組合出保本等新的投資產品。保本型產品投資固定收益的資金可以降低投資者承受的風險,使本金獲得一定保障,而投資期權的部分可藉助期權的槓桿效果獲取較高的獲利,可以為不滿足於值獲取定期存款收益的投資者新的投資渠道。
我國現狀
在我國,結構性產品主要以外匯結構性產品居多,將
固定收益產品與
外匯期權交易相結合,賦予交易雙方以一定的選擇權,將產品
本金及報酬與信用、
匯率、利率甚至商品(黃金,石油)等連線標的的資產價格波動相聯動,以達到
保值和獲得較高
投資報酬率的目的。相比於QDII產品的
直接投資於資本市場,結構性產品具有保值的優點,在海外投資不確定性很大的今天,這對投資者是一個很高的保障,適合於銀行的主要
存款來源———普通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