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主義社會交換論

結構主義社會交換論是美國布勞主張從社會結構特徵研究人與人之間的交換服務的理論。認為社會交換與經濟交換不同,經濟交換是由確切的交換數量而形成的契約,社會交換則產生不確定的義務與義務感,並具有一種人格化的特徵,即人們須由別人提供服務才能滿足其需要時,則人之間就以交換服務而滿足要求,。人與人之間的交換服務形成一種交換結構,這種結構稱為共同價值。它為一種權威結構所控制,維持一個社區和社會的形式,起社會整合的作用。

但在整合之中也存在衝突,平等的交換之中有不平等存在。由不平等的交換就產生權力,強制地行使權力勢必引起組織成員的抵制與反對,對團體的整合產生不利後果。使權力合法化則可以保持權力結構的穩定。權力的合法化即權威。權威的出現有助於社會的團結,認為社會變遷是不可避免的,可以用社會交換論、象徵互動論、功能主義、衝突論來說明這種變遷,因而這些理論可以作為結構主義社會交換論的一個方面或附屬理論來說明社會的變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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