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型體育體制

結合型體育體制

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體育事務的管理和體育事業的發揮發展,二者在管理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和明確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結合型體育體制
特點,評價,優勢,劣勢,代表國家,

特點

政府體育部門和社會組織共同管理體育事業;政府對體育實行巨觀管理,發揮協調、監督的功能,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制定體育行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依法進行行業管理;社會體育組織在政府的巨觀調控之下,負責體育具體業務管理,制定具體項目的發展規劃,組織、安排各類訓練、競賽活動的具體開展。

評價

優勢

既有效激發了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充分利用了社會資源,又能通過政府的巨觀調控使體育事業向既定目標發展,按照正常的速度、沿著健康的軌道良性運行。

劣勢

由於管理主體多元化,造成管理過程中權力和利益劃分困難,形成權力糾紛。確定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力和利益是結合型體育體制面臨的最大問題。

代表國家

法國、韓國、加拿大等大多數國家均採用此種體制。法國最具代表性。法國政府機構中由兩個部門聯合管理體育,一個是青年與體育部,負責管理高水平競技體育和體育運動普及,協商國家對體育團體的資助,制定並監督實施有關職業體育和體育普及的規定。法國的大區和省級政府設有與青年與體育部相對應的體育機構,執行其政策。另一個是國民教育、高等教育和研究部,負責身體和運動教育的教學,管理中國小和大學的體育組織。
法國的社會體育組織主要有法國國家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委員會、各類學校或青少年體育協會、全國綜合性運動協會和單項運動協會等。他們接受政府管理,負責選拔和推薦優秀運動員參與高水平比賽,組織教練員和運動員培訓,保障運動員就業。政府不干預社會體育組織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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