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退出行為

組織退出行為是員工在心理上或行為上的退出。前者表現為不能全身心地投人工作,後者表現為主動離職,或稱“跳槽”。會對組織績效帶來負面影響,也會帶來士氣的低落。

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中的員工或團隊自願表現出的、超出其工作職責以外、累積起來能夠提升組織有效性和效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利他、責任心、公民道德、運動員精神、謙遜、提倡參與、忠誠和建議等維度,並非直接或外在地由組織正式的獎懲體系所認可和引發,受到複雜的個人和組織變數的影響,其中管理政策的公正性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美國學者奧甘於20世紀80年代對其進行系統研究,提出完整定義。中國台灣學者樊景立於2004年提出中國文化背景下的組織公民行為的內涵和維度存在差異,發現了中國組織特有的公民行為,如自覺學習、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人際和諧、節約和保護組織資源、保持工作場所整潔,而西方文化中的運動員精神、謙遜和提倡參與等維度在中國文化中表現並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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