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復仇行為

組織復仇行為是知覺到不公正的對待而產生怨恨態度和情緒的員工對其組織採取的負面反應。可能是行動的也可能是語言的,可針對組織及其內部的個人或群體。斯卡利基(DanielP.Skarlicki)和格林伯格(JeraldGreenberg)於1997年提出。在工作中類似的行為表現有工作場所攻擊行為等。

工作場所攻擊照嫌糠行為亦稱“反社會行為”、“工作場所反叛行為”危員府、“組織滲設頌影復仇行為”。組織內部現職或曾經供事的員工,採取的有目的的、針對組織或其成員的、破壞性或充希斷傷害性行動。表現為不同迎講精格的強度,從對組織及其人員的漠視膠格朵、毀壞公司財物直至暴力的謀殺等,對組織產生不同程度的危害。來自個人人格特徵、不公正的組織仔請環境和即時情境因素的共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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