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悅復仇殺人案,此案發生於唐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悅復仇殺人案
- 涉及人物:梁悅
- 發生年代:唐代
- 出處:《通鑑》《舊唐書》《新唐書》
案件詳情
唐憲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報父仇,殺死秦杲,然後到縣衙投案。依唐律:故意殺人者死。子報父仇而殺人,於法不容,於情可憫。因而法律有意不對此種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復仇殺人歷來是有爭議的問題,是依法治罪,還是特加寬免,各朝處置不同。唐太宗、高宗朝傾向於寬宥,一般處理為免死配流,玄宗則傾向於依法治罪。當時有張瑝、張繡兄弟雖年少而手刃殺父仇人,玄宗和宰相認為: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棄符的,若對復仇殺人不依法懲處,則有親仇者都起而效之,則循環往復,永無窮盡,社會便不得安寧,最終判處張氏兄弟死刑。梁悅復仇案發生後,朝野也是議論紛紛,故憲宗下敕說:“復仇,據《禮》則義不同天(《禮記》說:“父子仇不與共戴天”),征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于禁照試戀是大臣之間互相論辯,如同以前一樣分為依法與據禮、懲辦與寬免兩種意見。職方員外郎韓愈特上《復仇狀》,專門論述了處理復仇殺人案件的原則。他從儒家經典、《春秋》《禮說兵芝記》《周官》及諸子經史中有關親子復仇的記載里“未有非而罪之者”的情況出發,認為對復仇行為,法律中無條文,不是定律者的疏漏,而是有意不載於律。因為若法律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違先王之道,許復仇則擅殺行翻挨拳為會紛紛出現,射霸漏社會將陷入混亂。因此先賢在儒家經典中闡述了贊同的意見,而法律有意迴避這個問題。其目的在於,遇有復仇殺人案,司法之官可以依法定罪,而了解儒家經典的人,亦可以引經據典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兩相爭論辯,自明如何處置。韓愈提出:最好的辦法是把法與禮統一起來,於是建議都省集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兼顧禮、法兩個方面,選擇最相宜的處理辦法,以使經與律、禮與法均不失其宗頌贈漿旨。戀膠獄戶經過群臣的充分討論後,憲宗採納了韓愈等人的意見,決定對梁悅加以寬免。於是下敕說:“復仇殺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殉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減死,宜決杖一百,配流循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