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
紹興黃酒歷史文化,傳承紹興黃酒釀製技藝,促進紹興黃酒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紹興黃酒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紹興黃酒,是指始創並根植於紹興,經歷史傳承和發展,採用傳統釀製工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和符合黃酒國家標準的其他黃酒。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編制紹興黃酒保護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措施,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完善紹興黃酒標準化體系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推進紹興黃酒產業振興。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紹興黃酒保護和發展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指導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工作。生態環境、文廣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條 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應當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行業和產品整體宣傳和品牌塑造,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引導會員自律,維護會員權益,服務紹興黃酒產業發展。
第五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誠信經營,守正創新,擴大紹興黃酒影響力。
第二章 保護傳承
第六條 紹興黃酒應當經過浸米、蒸飯、前發酵、後發酵、壓榨、煎酒、陳貯等主要工藝流程釀製而成;傳統手工釀製的紹興黃酒還應當保持生麥曲為糖化劑、淋飯酒母為發酵劑和低溫發酵等核心環節。
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應當以優質糯米、小麥和鑑湖水為主要原料,並符合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紹興黃酒歷史文化保護名錄。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下列與紹興黃酒歷史文化相關的歷史文化資源,經申請可以列入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一)反映傳統釀製技藝的老作坊、貯酒場所、古遺址等各類建(構)築物;
(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黃酒生產經營、飲用等器具;(三)傳統釀製技藝、製作工藝及其代表人;
(四)反映紹興黃酒歷史文化的民俗、禮儀,以及文獻、手稿、影像資料等;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紹興黃酒歷史文化資源。
市文廣旅遊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名錄的列入程式、管理制度和具體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紹興黃酒釀製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開展傳承活動予以支持。
鼓勵紹興黃酒釀製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和傳承基地組織開展常態化傳承培訓和技能實踐教學活動,培養傳承人才,夯實傳承基礎。
第九條 依法取得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權的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並在其產品上規範標示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第十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可以向證明商標註冊人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申請使用證明商標。符合條件的,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應當依法準許其使用並發放證明商標使用證。
證明商標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使用管理規則等規定規範完整使用證明商標,在產品包裝的明顯位置突出標註並標明商標註冊標記。
已獲準使用證明商標的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存在不符合證明商標使用規定的情形時,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處理。
第十一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加強自主創新,依法申請註冊商標、專利,開展著作權登記、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對商業秘密採取合理保護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以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的保護範圍為重點的紹興黃酒生產環境保護區,建立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釀製用水管理制度,落實相應保護措施,確保鑑湖水域水質。
第十三條 紹興黃酒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其公開執行的標準組織生產。鼓勵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制定實施具有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支持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建立優質糯米、小麥種植基地,完善紹興黃酒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 從事紹興黃酒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釀製中添加工業酶製劑的;
(二)冒用或者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
(三)未經許可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與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
(四)違反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虛標酒齡、冒用紹興黃酒釀製技藝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國黃酒之都、世界美酒產區”建設,設立紹興黃酒產業發展基金,完善產業發展所需的土地、資金、技術、人才等各類要素的配置,最佳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競爭、規範透明的市場秩序,推動紹興黃酒產業規範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紹興黃酒產業發展行動方案,強化產業協同,推動集群發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紹興黃酒文化與旅遊、商業融合發展,鼓勵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商貿企業、旅遊企業合作開發商貿、旅遊產品,推行個性化定製,發展服務型製造。
支持紹興黃酒生產企業依法進行資產重組、兼併收購,完善生產、研發、資源和服務體系,實現優勢互補,提升紹興黃酒品牌辨識度,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紹興黃酒生產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深化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環節的數位化套用,加強對黃酒原料、釀造工藝、發酵機理、保健因子、食品安全等基礎性研究,推進黃酒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等研究和開發。
第十八條 鼓勵紹興黃酒生產企業研發適應不同消費需求的新型黃酒和功能性黃酒,開發黃酒衍生產品,加快新包裝材料、新包裝容器在黃酒包裝上的套用和形象上的塑造,推進紹興黃酒產品多樣化發展和品質化提升,拓展消費群體和消費區域。
第十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建立紹興黃酒產業數智平台。支持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行業協會在大中型以上城市設立紹興黃酒品鑑館、旗艦店,依託重大節會活動整體推介紹興黃酒。
鼓勵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經營者創新行銷理念,探索新型行銷模式,完善行銷網路,拓展銷售渠道,擴大市場份額。
第二十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紹興黃酒歷史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在黃酒小鎮、特色街區、主題公園等規劃建設中融入紹興黃酒歷史文化元素。
鼓勵和支持紹興黃酒生產企業設立黃酒產品和文化展示中心,宣傳和弘揚紹興黃酒歷史文化。
第二十一條 每年農曆立冬所在周為紹興黃酒周,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職學校加強黃酒相關專業學科建設,支持紹興黃酒企業與高等院校和中職學校開展合作,培養紹興黃酒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將紹興黃酒生產企業和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環保信用評價、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證明商標的使用等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紹興黃酒產品質量、智慧財產權等的監督管理,通過雙隨機抽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並公布結果。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產品質量特色、產品的標準符合性、專用標誌使用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獲準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紹興黃酒生產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請停止其專用標誌使用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相應標準、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企業因解散、宣告破產等情形終止的;
(四)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停止其使用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在監督管理中發現紹興黃酒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且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報,相應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 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和完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對證明商標使用的管理和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地理標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紹興黃酒質量安全、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等監督,暢通投訴渠道,落實舉報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地理標誌產品紹興酒釀製中添加工業酶製劑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冒用或者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