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辦法
  • 檔案號:紹政發〔2010〕40號
  • 發布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

通知公告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辦法的通知
紹政發〔2010〕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證湯浦水庫水質滿足城鎮供水水質要求,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湯浦水庫壩址以上小舜江流域全部陸域和水域(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的水源環境保護。
第三條 保護區範圍內的各級政府對本轄區內水源環境質量負責,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和改善水源生態環境。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工作。
紹興縣、上虞市、嵊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監督管理各自轄區內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工作。
市發改、公安、財政、國土、建設、水利、農業、林業、衛生、工商等部門以及湯浦水庫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紹興市湯浦水庫流域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做好水源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保護區範圍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湯浦水庫水源不受破壞,並有權對污染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保護區範圍內的縣(市)、鄉鎮、村和其他有關單位要把水源保護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和評定生態文明創建活動的內容。
第六條 湯浦水庫水源的保護區域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湯浦水庫淹沒區、壩址以上流域內屬上虞市的區域和淹沒區周邊1000米的其它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水源保護範圍內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具體為:紹興縣稽東鎮、王壇鎮除一級保護區外的其餘各村,平水鎮的祝家、合心、宋家店、王化、小舜江、沈村、橫路、黃壤圬、岔路口、中美岙;嵊州市谷來鎮全部,竹溪鄉全部,王院鄉的奉田嶺、石山屏、王院村、培坑村。
第七條 湯浦水庫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應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Ⅰ類水質標準;二級保護區內水質,應達到Ⅱ類以上(含Ⅱ類)水質標準。
第八條 在湯浦水庫保護區範圍內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關於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禁止性規定。
第九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活動。現有各類規模化養殖場要限期關停或搬遷。
保護區內的家庭畜禽養殖要削減養殖總量並落實污染治理要求,開展“生態養殖模式”試點,進一步減少畜禽養殖對水源的影響。
第十條 保護區範圍內村鎮生活污水應經處理達到國家標準後排放。嚴格控制未經處理的村鎮污水直排。
保護區範圍內各級鄉鎮政府負責編制本轄區內村鎮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保護區範圍內各級政府應採取措施,積極發展生態農業。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控制化肥的使用量,鼓勵使用農家有機肥、緩釋放肥和生物治蟲技術。
第十二條 保護森林資源,開展山林綠化,提高保護區綠化覆蓋率,鼓勵生態林和防護林建設,根治水土流失,淨化水體,落實水源保護區內河道保潔長效管理機制。
嚴禁盜伐、濫伐林木行為和野外用火。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保護區範圍內采砂、挖沙、取土。
第十四條 強化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預警監測。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時,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湯浦水庫管理機構應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摸排流域內各類污染源的事故隱患點,掌握穿越水源保護區道路、橋樑等事故敏感地點,加強水源地污染事故防範。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減輕和消除污染,並及時報告湯浦水庫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籌措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搬遷、整治、生態修復等方面的資金,市級財政每年統籌安排不低於1000萬元的水源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相關縣(市)也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保護區範圍內居民外遷,嚴格控制保護區範圍內村鎮規模和人口機械增長。
第十九條 環保、水利、建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區範圍內水源地進行現場檢查,依據有關職責對水質進行監測,並將檢查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同級政府。
第二十條 違反水源環境保護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在環境管理工作中違法審批或者作出錯誤決定的,可提請本級政府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或者作出錯誤決定的,有權依法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二十二條 達郭水庫流域水源環境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1 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辦法》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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