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氣象局工作規則

紹興市氣象局工作規則

《紹興市氣象局工作規則》,是為進一步推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和《紹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紹興市氣象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2016年5月6日,為進一步提高議事效率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精神,對《紹興市氣象局工作規則》進行了修訂,並已經市局黨組會議審定,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氣象局工作規則
  • 發布時間:2016-05-17 
  • 發布機構:紹興市氣象局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和《紹興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紹興市氣象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市氣象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落實浙江省氣象局、市委、市政府和市氣象局黨組的工作部署,強化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依法履行公共氣象服務社會管理職責,推進氣象現代化和改革工作,促進我市氣象事業科學發展。
第三條市氣象局是在浙江省氣象局和市委、市政府雙重領導下,以浙江省氣象局領導為主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氣象工作的管理,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浙江省氣象條例》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的《地方國家氣象系統機構改革方案》規定的職能。
第四條市氣象局工作的準則是,堅持氣象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廉政建設,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氣象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在浙江省氣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市氣象工作,對浙江省氣象局和市委、市政府負責。副局長等局領導協助局長工作。
第六條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決定全市氣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副局長等局領導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事項及時向局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局領導商量決定。
第八條局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期間,授權一位副局長主持工作,代行局長職責。副局長等局領導出訪、出差和休假期間,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局領導代行其職責。
第九條市氣象局辦公室主任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工作。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按照工作職責行使職權。
第十條機關各內設機構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市氣象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條市氣象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依法管理氣象工作,依法規範氣象活動,依法發展氣象事業,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動態調整機制,切實履行法律法規以及浙江省氣象局和市政府賦予的各項職能。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
第十二條構建氣象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市氣象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氣象工作實際,適時制訂、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規範性檔案。市氣象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訂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報請市政府制訂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與其他部門聯合制訂規範性檔案。嚴格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提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規章草案和相關規範性檔案,會前須由減災與法規處組織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應及時向浙江省氣象局和市政府報送備案。加強氣象標準制訂和修訂工作,將氣象標準融入地方氣象法規及其配套制度,提高氣象標準套用實施效力。
第十三條構建科學合理的氣象職責體系。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深化氣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釐清部門職責、明晰責任邊界。完善氣象部門層級分工責任,進一步理順各級氣象部門的事權關係。堅持和完善氣象雙重領導和雙重計畫財務體制,細化相關事權的範圍和內容,推進國家氣象事業與地方氣象事業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市氣象局要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加強重要決策實施的跟蹤評估。市氣象局在做出重大決策前要加強調研,根據需要可召開研討會、座談會等,聽取專家學者、有關部門以及基層氣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五條加強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市氣象局要接受司法監督,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向浙江省氣象局和市委、市政府報告。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虛心接受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作出答覆。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實現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各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章

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市氣象局及機關各內設機構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十七條市氣象局根據全市氣象局長會議通過的《工作報告》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並及時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第十八條市氣象局實行目標管理綜合考評制度。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制定年度目標管理綜合考評辦法,對各區、縣(市)氣象局和各直屬單位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九條機關各內設機構認真落實市氣象局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重大決策部署,跟蹤督促檢查和反饋執行情況,負責職責範圍內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組織以及相關決議的落實和督查督辦工作。市氣象局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條市氣象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協調)會議制度。
第二十一條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由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出席人員包括局領導、機關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擴大參加人員範圍。應出席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提前向局辦公室請假。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貫徹上級及市氣象局黨組的重要決定和精神;
(二)審議全市氣象事業發展改革的實施方案;
(三)審議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和分配辦法;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匯報、交流各單位工作情況,部署工作;
(六)研究其他需提交局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局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局領導或機關各內設機構提出建議,經局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確定。會務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必要時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局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二十二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由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出席人員包括局領導、有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直接相關的人員列席會議。應出席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提前向局辦公室請假。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全市氣象工作會議、全市氣象局長會議、全市氣象局長工作研討會等重要會議檔案;
(二)審議全市氣象事業發展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及重大項目建設方案;
(三)審議申報的地方性立法項目,上報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或修訂市氣象局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全局性的規章制度;
(四)審定全市氣象部門年度發展計畫;
(五)審定年度目標任務、重點工作考核辦法及各單位年度綜合考評和創新工作評比結果;
(六)審議氣象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業務現代化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意見,審議重大投資和大額資金分配意見;
(七)審定全市氣象事業經費預算、基本建設項目、業務建設項目的年度安排,預算、基本建設項目、業務建設項目的調整;審定根據項目管理辦法需要市局審批的氣象基礎設施、業務現代化建設項目審批意見,審定需市局批准的投資和資金分配具體意見;市局直屬企業的投資(借貸、擔保),資金援助,大額資金的具體分配和使用方案;
(八)審定氣象觀測站網、氣象業務、重要裝備的全市布局方案和重大調整;
(九)審定全市性年度會議計畫和培訓計畫;
(十)審定市氣象局重大活動的工作方案;
(十一)審定多邊和雙邊合作政策、合作協定、重大技術交流、合作項目;
(十二)需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的其他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會議議題由局領導或機關各內設機構提出建議,經局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確定。會務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必要時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局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二十三條局領導專題(協調)會議由分管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員包括相關局領導、有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領導,必要時可擴大到有關人員。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機關各內設機構間或直屬單位間的一些專題問題,處理具體工作;
(二)分管局領導召集相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聽取匯報、布置任務;
(三)研究市氣象局有關工作方案、政策標準、規章制度等;
(四)專題部署和落實市氣象局重點工作的具體措施;
(五)研究部署對外合作的主要任務;
(六)研究落實其他專題問題或專項工作。
局領導專題(協調)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分管局領導確定,或由機關內設機構提出建議後報分管局領導確定。會務工作由主管內設機構負責,根據需要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管內設機構編髮,局辦公室統一編號,會議主持人簽發。各有關單位應遵守或落實會議決定事項,主管內設機構負責督辦。
第二十四條各類會議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提交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協調)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內設機構要做好充分準備,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溝通,重大問題必須經過深入調研和論證,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處理建議的方案或檔案,會上發言切題,簡明扼要,意見明確。
第二十五條全市性會議主要包括全市氣象工作會議、全市氣象局長會議、全市氣象工作半年通報會以及全市性專業工作會議。

第六章

檔案制度
第二十六條市氣象局公文審批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浙江省氣象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浙氣辦發〔2015〕21號)等有關規定,按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公文簽批按如下原則進行:
(一)上行文和全市性工作的局發文或局發函,由分管局領導會簽後報局長簽發;
(二)專項性工作的局發文或局發函,由局長或經局長授權的分管局領導簽發;
(三)涉及到全市性工作的局辦發文、局辦發函、局發便函和處發函由分管局領導簽發;
(四)一般性局辦發文、局辦發函或處發函由發函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七條機關各內設機構呈報局領導簽批的檔案,如涉及其他內設機構的職權範圍,主辦單位需事先徵求該內設機構的意見,如有分歧,須經各相關主要負責同志協商。如協商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方提出傾向性意見,同時說明情況,呈報分管局領導審定。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發往市氣象局的公文,由局辦公室按照局領導工作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批請相關機關內設機構辦理。公文流轉按如下原則進行:
(一)浙江省氣象局、市委、市政府、外單位來文由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局領導閱簽,重要檔案由局長閱簽,局領導閱簽後交由機關內設機構辦理。
(二)各區、縣(市)氣象局和各直屬單位上報的請示性檔案由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局領導閱簽,重要檔案由局長閱簽,局領導閱簽後交由機關內設機構辦理。請示件辦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答覆的,要向請示單位作出解釋說明。
(三)除浙江省氣象局黨組、地方黨委政府、外單位紙質檔案和涉密檔案外,其他檔案原則上按電子檔案運行。
第二十九條 市氣象局及機關各內設機構、直屬單位要切實精簡檔案,改進文風,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從嚴控制以市氣象局或市氣象局辦公室名義發文。指導部署全市性工作的檔案要直接發到基層,避免層層轉發。涉及類同事項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檔案,儘量合併下發。能通過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明確的事項,不再發文。
第三十條局辦公室要認真做好公文的審核把關工作,審核時要仔細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主辦單位提出修改意見。

第七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三十一條市氣象局領導和機關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須堅決執行市氣象局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氣象局黨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氣象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氣象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氣象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市氣象局及機關各內設機構要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著力推進黨風廉政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局領導要自覺遵守各項紀律,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三十三條 市氣象局及機關各內設機構要加強學習,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提高氣象為紹興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市氣象局領導和機關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三十四條市氣象局及機關各內設機構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要善於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專題調研,以點帶面,有效指導各項工作的開展。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搞層層陪同。
第三十五條精簡會議活動和檔案簡報,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積極倡導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
第三十六條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持勤儉節約,強化預算管理,從嚴控制和壓縮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嚴格執行公務出差交通費用財務報銷有關標準和規定。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購買配備審批制度,嚴禁超編制、超標準等違反有關規定配備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把好國有資產購置、建檔、處置、報廢關。
第三十七條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簡化接待程式,嚴格住宿和用餐標準,減少陪同人員,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辦公室負責接待工作的協調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有關外事接待工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浙江省氣象局、市委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領導幹部請假管理按照《浙江氣象部門領導幹部請假報告規定(修訂)》(浙氣發〔2015〕87號)、《中共紹興市委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外出報告工作的通知》(紹市委辦綜〔2016〕6號)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適用市氣象局機關。各區、縣(市)氣象局及各直屬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紹興市氣象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浙氣發〔2013〕23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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