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

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

《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是為進一步推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國氣象局工作規則》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浙江省氣象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提高議事效率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中國氣象局、省政府有關規定和精神,對《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3-07-26 
  • 發布機構:浙江省氣象局
  • 適用地區:浙江省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國氣象局工作規則》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浙江省氣象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省氣象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中國氣象局、省委省政府和省氣象局黨組的工作部署,強化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依法履行公共氣象服務社會管理職責,促進我省氣象事業科學發展。
第三條省氣象局是在中國氣象局和省政府雙重領導下,以中國氣象局領導為主的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氣象工作的管理,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浙江省氣象條例》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的《地方國家氣象系統機構改革方案》規定的職能。
第四條省氣象工作的準則是,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氣象工作職責,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氣象依法行政,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廉政建設,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省氣象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在中國氣象局、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省氣象工作,對中國氣象局和省委、省政府負責。副局長等局領導協助局長工作。
第六條局長召集和主持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決定全省氣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副局長等局領導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事項及時向局長報告。有關事項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工作的,要同相關局領導商量決定。
第八條局長出訪和出差期間,授權一位局領導主持工作,代行局長職責。副局長等局領導出訪和出差期間,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局領導代行其職責。
第九條省氣象局辦公室主任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工作。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按照工作職責行使職權。
第十條機關各處室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暢通,切實貫徹落實省氣象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職能
第十一條省氣象局要加快轉變職能,在繼續加強氣象業務工作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氣象局和省政府賦予的公共氣象服務和氣象社會管理職能。
第十二條強化公共氣象服務職責。加強基本公共氣象服務,提供民眾滿意的氣象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公共氣象服務;組織構建全社會公共氣象服務體系,提升氣象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公民享受公共氣象服務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加強氣象社會管理職能。建立健全氣象法規與標準體系,強化氣象防災減災、防雷安全管理、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行業管理、氣象信息發布傳播等社會管理職能。
第十四條提升氣象業務服務能力。堅持以公共氣象服務為引領,以氣象預測預報業務為核心,以綜合氣象觀測為基礎,大力發展現代氣象業務,加快推進觀測自動化、預報精細化、流程科學化的進程。加強氣象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氣象事業科技實力。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省氣象局實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式,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加強重要決策實施的跟蹤評估,發揮專家作用和聽取民眾意見,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六條貫徹落實上級和省氣象局黨組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全局性工作計畫和專項規劃、申報地方性立法項目、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重要氣象行政規範性檔案、部門預算和重大項目立項建設等重大事項,由省氣象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省局重大經費開支和使用的審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省局機關各處室提請省氣象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協商,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後提交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省氣象局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召開研討會、座談會等,聽取專家學者、有關部門以及基層氣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規範行政行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管理氣象工作和規範氣象活動、依法發展氣象事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省氣象局根據中國氣象局和省政府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確定需要提請省人大、省政府討論審議的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省氣象局單獨或聯合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要公開徵求意見,由省局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省氣象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徵求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實行。
第二十一條按照省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制度的要求,氣象行政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相關工作由省局辦公室會同法規處辦理。省局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法規處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深化氣象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科學配置氣象行政執法職責,將行政執法的責任落實到崗位,明確責任人。加強氣象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制定並實施考核、監督、獎懲辦法。
第二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實施對防雷安全、氣象台站建設、施放氣球、人工影響天氣、氣象資料審核等氣象行政許可項目,規範實施主體、條件、程式和期限,切實履行社會管理職能。要按照有關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規範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時效。

第六章

工作安排落實
第二十四條省氣象局及機關各處室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五條省氣象局根據全省氣象局長會議通過的《工作報告》確定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並及時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第二十六條建立完善省氣象局月度重點工作安排和一周工作安排制度。由省氣象局辦公室擬訂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條省氣象局實行目標管理綜合考評制度。按照科學規範、客觀公正、分工負責、分類考核的原則,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制定年度目標管理綜合考評辦法,對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處室進行綜合考評。
第二十八條機關各處室認真落實省氣象局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重大決策部署,跟蹤督促檢查和反饋執行情況,負責本處室職責範圍內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組織以及相關決議的落實和督查督辦工作。省氣象局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九條認真辦理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虛心接受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提出答覆意見,及時反饋給代表、委員。
第三十條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省氣象局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向中國氣象局和省委、省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氣象行政規範性檔案,糾正不當的氣象行政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及下級氣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局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提高工作透明度。以公眾關心的、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內容為重點,依法、及時、準確公開各類與氣象工作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氣象規劃及重大工程項目,由氣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氣象機構設定及工作職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等。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答覆相關申請。
第三十三條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健全局領導接待日制度。省氣象局領導及機關各處室負責人要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積極做好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第三十四條自覺接受各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民眾反映和網民熱議的氣象問題,要予以重視,建立輿情應對機制。對重大問題要調查核實,及時準確對外發布;對確有問題的,要積極主動查處、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向中國氣象局和省委、省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省氣象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協調)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由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出席人員包括局領導、局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擴大參加人員範圍。應出席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提前向局辦公室請假。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貫徹上級及省氣象局黨組的重要決定和精神;
(二)審議全省氣象事業發展改革的實施方案;
(三)審定年度目標任務、重點工作考核辦法及考評情況;
(四)審議申報的地方性立法項目,上報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或修訂省局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全局性的規章制度;
(五)審議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和分配辦法;
(六)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七)匯報、交流各單位上階段工作情況,部署下階段工作;
(八)研究其它需提交局務會議討論的事項。
局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局領導或機關各處室提出建議,經局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確定。會務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必要時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局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三十七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由局長委託其他局領導主持。出席人員包括局領導、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應出席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提前向局辦公室請假。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定全省氣象部門年度發展計畫;
(二)審定各單位年度綜合評比結果;
(三)審定需要省局同意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審定全省氣象事業經費、基建項目、重點業務建設項目的年度安排;未列入計畫及已列入計畫需調整的基建、業務建設項目;大額度資金支出;省局直屬企業的資金投入(含借貸、擔保等);省際間資金援助;
(五)審定重大氣象服務先進等表彰獎勵;
(六)審定氣象觀測站網、氣象業務、重要裝備的全省布局方案和重大調整;
(七)審定全省性年度會議計畫和培訓計畫;
(八)審定省局重大活動的工作方案;
(九)審定多邊和雙邊合作政策、合作協定、重大技術交流、合作項目;
(十)需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的其他事項。
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會議議題由局領導或機關各處室提出建議,經局辦公室匯總後報局長確定。會務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必要時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局辦公室負責督辦。
第三十八條局領導專題(協調)會議由分管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員包括相關局領導、有關處室或直屬單位領導,必要時可擴大到有關人員。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省局機關各處室間或直屬單位間的一些專題問題,處理具體工作;
(二)分管局領導召集相關處室或直屬單位匯報工作、布置任務;
(三)研究省局有關工作方案、政策標準、規章制度等;
(四)專題部署和落實省局重點工作的具體措施;
(五)專題研究全省範圍內省級及以重點項目行政許可的備案審查。
(六)研究部署對外合作的主要任務;
(七)研究落實其它專題問題或專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局領導專題(協調)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分管局領導確定,或由機關處室提出建議後報分管局領導確定。根據需要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管處室編髮,局辦公室統一編號,分管局領導簽發。各有關單位應遵守或落實會議決定事項,主管處室負責督辦。
第四十條各類會議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提交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處室要做好充分準備,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溝通,重大問題必須經過深入調研和論證,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處理建議的方案或檔案,會上發言切題,簡明扼要,意見明確。
第四十一條全省性會議主要包括全省氣象工作會議、全省氣象局長會議、全省性業務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管理按照《浙江省會議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二條省氣象局公文審批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國氣象局公文處理實施辦法》、《浙江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浙江省、市氣象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按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公文簽批按如下原則進行:
(一)上行文、規範性檔案、人事任免、重要獎懲通報、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局發文或局發函由局長簽批。涉及專項工作重大決策的局發文或局發函由分管局領導會簽後報局長簽批。涉及多位局領導分管的工作,由相關局領導會簽後報局長簽批。
(二)一般性或專項工作的局發文或局發函由分管局領導簽批。重要的局辦發文或局辦發函由分管局領導簽批。
(三)一般性局辦發文或局辦發函由局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簽批。
(四)處室發函由發函處室主要負責人簽批。
(五)局發便函由分管局領導簽批,局辦蓋章。
(六)通過區域網路傳送非正式公文需標註擬稿人和簽批人姓名。
第四十三條機關各處室呈報局領導簽批的檔案,如涉及其他處室的職權範圍,主辦處室需事先徵求該處室的意見,如有分歧,須經各相關方主要負責同志協商,如協商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方提出傾向性意見,同時說明情況,呈報分管局領導審定。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發往省氣象局的公文,由局辦公室按照局領導工作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批請相關機關處室辦理。公文流轉按如下原則進行:
(一)中國氣象局、省委、省政府來文,由局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按分工呈分管局領導批閱,重要的檔案呈局長批閱。
(二)中國氣象局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省政府各部門及地方政府來文,由局辦公室根據來文內容直接批請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由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呈分管局領導審閱,分管局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報局長批閱;重要的或涉及幾個單位需明確主辦單位的來文,經局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局領導或局長批閱。
(三)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上報省局的請示性檔案,由局辦公室直接批轉有關部門(涉及多個部門的要明確主辦部門)研究辦理,或提出意見,報請分管局領導審定,分管局領導認為有必要的,報局長審定。對於基層的請示性檔案,要及時予以答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答覆的,要給請示單位做出解釋說明。局辦公室要加強對基層請示事項辦理情況的督查。
(四)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上報省局的報告性檔案,由局辦公室直接批轉有關局領導、有關部門閱知。
第四十五條省氣象局及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要切實精簡檔案,改進文風,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從嚴控制以省氣象局或省氣象局辦公室名義發文。指導部署全省性工作的檔案要直接發到基層,避免層層轉發。涉及類同事項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檔案,儘量合併下發。能通過網路、電話、傳真等方式明確的事項,不再發文。
第四十六條局辦公室要認真做好公文的審核把關工作,審核時要仔細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主辦單位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四十七條省氣象局領導和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必須堅決執行省氣象局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氣象局黨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氣象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氣象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氣象局同意。
第四十八條省氣象局及機關各處室要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準則,著力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廉政風險機制。局領導要自覺遵守廉政準則,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四十九條省氣象局及機關各處室要加強學習,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提高氣象為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省氣象局領導和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條省氣象局及機關各處室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問題。要善於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專題調研,以點帶面,有效指導各項工作的開展。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不搞層層陪同。
第五十一條精簡會議活動和檔案簡報,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積極倡導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
第五十二條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持勤儉節約,強化預算管理,從嚴控制和壓縮一般性支出,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嚴格執行公務出差交通費用財務報銷有關標準和規定。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購買配備審批制度,嚴禁超編制、超標準等違反有關規定配備公務用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把好國有資產購置、建檔、處置、報廢關。
第五十三條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廳級及以上領導來訪,由局辦公室和對口單位具體負責;處級及以下人員來訪,由對口處室、單位負責接待。簡化接待程式,嚴格住宿和用餐標準,減少陪同人員,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辦公室負責接待工作的協調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有關外事接待工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
(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氣象局、省委、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
(二)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制度。
1、省局局長離開浙江出差、休假、離職學習,由省局辦公室向中國氣象局、省政府報告;其他局領導離開杭州出差、休假、離職學習由局領導本人報告局長同意,離開浙江的還需由省局辦公室報中國氣象局審批。
2、省局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離開杭州出差、休假、離職學習,向分管局領導請示同意後向局長報告,經同意後執行。機關各處室其他領導離開杭州出差、休假、離職學習,直接向分管局領導請示同意後執行。
3、各市氣象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地區出差、休假、離職學習,應報告省局辦公室,由辦公室向局長報告。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開杭州出差、休假、離職學習,應報告省局辦公室,由辦公室向相關局領導報告,經同意後執行。各直屬單位其他領導離開杭州出差、休假、離職學習,應向省局辦公室備案。
4、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及各市局領導參加省局統一組織的外省、外地考察活動,由主辦單位提前向省局辦公室備案。
5、各級人員出國(出境)考察、學習、參加會議,按外事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規則適用省氣象局機關各處室,各市、縣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氣象局關於印發<浙江省氣象局工作規則>的通知》(浙氣發〔2009〕52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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