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稅率

累退稅率是“累進稅率”的對稱。指隨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的增大而逐級降低稅率的一種遞減等級稅率。即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大,稅率越低; 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小,稅率越高。這種稅率違反稅收公平原則,因而一般不採用。

基本介紹

什麼是累退稅率,累退稅率的特點,累退稅率的運用,

什麼是累退稅率

累退稅率是累進稅率的對稱。是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大,而稅率逐級降低的稅率制度。

累退稅率的特點

由於這種稅率不符合稅收合理負擔、應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不被採用。但在某種特定條件下,為達到特定目的,作為一種過渡辦法,也可能被使用。

累退稅率的運用

我國在第二步利改稅時,國家與國營大、中型企業利潤分配關係,採用所得稅加調節稅定比減征的辦法,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稅率。假定某企業基期利潤100萬元,按55%的統一比例所得稅率應納所得稅55萬元,企業合理留利10萬元,應核定該企業調節稅稅率為35%,但調節稅可給以定比減征70%的照顧。也就是說以後年度的增量利潤的調節稅稅率,可按10.5%的調率計征。這種利潤分配製度,實際上是以100萬元為劃分級距的分界點,兩級超額累退稅率。
在各國稅制中,採用累退稅率的稅種較少,這是因為:除個別極需特殊的調節情況以外,一般都可以採用正常的稅率予以解決,並可以輔助於減稅免稅規定。同時,累退稅率的設計比較麻煩,也不易於為征納雙方所掌握。儘管如此,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累退率又有其他稅率不可取代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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