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納稅人基本權研究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頁數:333頁
- 開本:32
- 定價:32.00
- 作者:高軍
- 出版日期:2011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6100769
-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納稅人基本權研究》結構合理,層次清晰,內容全面,注意實踐,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作者簡介
高軍,1972年出生,江蘇淮安人,先後畢業於南京師範大學、吉林大學、蘇州大學,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憲法學、行政法學、法理學研究。近年來,在《河南社會科學》、《理論與改革》、《蘇州大學學報》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五十餘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各一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兩項,獲各類科研成果獎十餘項。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研究綜述
第三節 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第四節 研究的思路與方法
一 憲法解釋學方法
二 部門憲法學方法
第一章 納稅人基本權
第一節 稅
一 社會契約——稅的發生學基礎
二 稅的事物本質
三 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
四 稅的邏輯——從公共物品到公共財政
第二節 納稅人權利與義務
一 納稅人
二 納稅人權利與義務
三 納稅人權利的分類
四 本書研究對象範圍的界定
第三節 納稅人基本權
第二章 作為自由權的納稅人基本權
第一節 法治國
第二節 依法行政原則運用於稅法——依法納稅權
一 稅收法定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
二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
三 稅法的形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
四 非稅公課的徵收
第三節 比例原則運用於稅法——不受過分徵收權、不受過度執行權
一 納稅人不受過分徵收權
二 納稅人不受過度執行權
第四節 平等原則運用於稅法——公平納稅權
一 公平納稅是一項憲法性原則
二 公平納稅權的核心——稅法中的量能課稅原則
三 稅收立法中公平納稅的具體化
四 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法適用過程中的適用
第三章 作為社會權的納稅人基本權
第一節 社會國
一 人性尊嚴
二 憲法上人的圖像
第二節 納稅人稅法上生存權保障
一 人性尊嚴與最低生活不課稅
二 所得稅的課徵
三 生存權保障與其他稅的課徵
四 生存權保障與稅收債務的免除、停止執行
第三節 納稅人社會保障權
一 社會保障的概念——
二 對社會保障發展歷史的簡單考察
三 社會保障為納稅人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四 社會保障的美國經驗
五 政府的社會保障義務
第四章 納稅人基本權的內在衝突與協調
第一節 主義之爭——兩種對立的模式
一 私有財產權優先模式及其修正
二 社會保障權優先模式及其改革
第二節 “租稅國”——兩種權利衝突的協調
一 租稅國的概念與邏輯
二 租稅國的意義
三 租稅國保障納稅人基本權的途徑
第五章 納稅人基本權的保障
第一節 國家財政權的民主控制
一 無代表無稅
二 預算的議會控制
三 獨立的國家審計監督
四 保障納稅人財政知情權
五 當代西方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新課題
第二節 制定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一 原則指導性的立法例
二 修正既有稅法的立法例
三 國際組織的立法建議
四 我國台灣地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
五 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立法建議
第三節 納稅人基本權的司法救濟
一 對納稅人自由權的司法救濟
二 對納稅人社會保障權的司法救濟
三 納稅人訴訟
第六章 完善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體系
第一節 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問題意識
一 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癥結所在:控權危機
二 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目標:建立並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第二節 完善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途徑
一 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 參考並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租稅國的邏輯
三 完善公共財政法律體系
四 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研究綜述
第三節 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第四節 研究的思路與方法
一 憲法解釋學方法
二 部門憲法學方法
第一章 納稅人基本權
第一節 稅
一 社會契約——稅的發生學基礎
二 稅的事物本質
三 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
四 稅的邏輯——從公共物品到公共財政
第二節 納稅人權利與義務
一 納稅人
二 納稅人權利與義務
三 納稅人權利的分類
四 本書研究對象範圍的界定
第三節 納稅人基本權
第二章 作為自由權的納稅人基本權
第一節 法治國
第二節 依法行政原則運用於稅法——依法納稅權
一 稅收法定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
二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涵
三 稅法的形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
四 非稅公課的徵收
第三節 比例原則運用於稅法——不受過分徵收權、不受過度執行權
一 納稅人不受過分徵收權
二 納稅人不受過度執行權
第四節 平等原則運用於稅法——公平納稅權
一 公平納稅是一項憲法性原則
二 公平納稅權的核心——稅法中的量能課稅原則
三 稅收立法中公平納稅的具體化
四 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法適用過程中的適用
第三章 作為社會權的納稅人基本權
第一節 社會國
一 人性尊嚴
二 憲法上人的圖像
第二節 納稅人稅法上生存權保障
一 人性尊嚴與最低生活不課稅
二 所得稅的課徵
三 生存權保障與其他稅的課徵
四 生存權保障與稅收債務的免除、停止執行
第三節 納稅人社會保障權
一 社會保障的概念——
二 對社會保障發展歷史的簡單考察
三 社會保障為納稅人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四 社會保障的美國經驗
五 政府的社會保障義務
第四章 納稅人基本權的內在衝突與協調
第一節 主義之爭——兩種對立的模式
一 私有財產權優先模式及其修正
二 社會保障權優先模式及其改革
第二節 “租稅國”——兩種權利衝突的協調
一 租稅國的概念與邏輯
二 租稅國的意義
三 租稅國保障納稅人基本權的途徑
第五章 納稅人基本權的保障
第一節 國家財政權的民主控制
一 無代表無稅
二 預算的議會控制
三 獨立的國家審計監督
四 保障納稅人財政知情權
五 當代西方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新課題
第二節 制定納稅人權利保護法
一 原則指導性的立法例
二 修正既有稅法的立法例
三 國際組織的立法建議
四 我國台灣地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
五 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立法建議
第三節 納稅人基本權的司法救濟
一 對納稅人自由權的司法救濟
二 對納稅人社會保障權的司法救濟
三 納稅人訴訟
第六章 完善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體系
第一節 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問題意識
一 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癥結所在:控權危機
二 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目標:建立並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第二節 完善中國納稅人基本權保護的途徑
一 強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 參考並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租稅國的邏輯
三 完善公共財政法律體系
四 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文摘
著作權頁:
(2)確保財產權的私人用益性。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除確保所有權的存在外,還確保原則上具有私人的用益性。如果經由稅捐的課徵來限制所有權的利用,例如國家對所有權人完全剝奪其因所有權利用所產生的全部收益或盈餘時,則其所有權已喪失私人的用益性,而完全變成他益性或公益性,這種排除私人所有權的功能上合憲使用的做法,屬於違法的徵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另外,如果課稅不僅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而且導致私人的所有權以及經濟秩序歸於破壞無效時,或者課稅不只是在於參與分配,而是構成沒收時,則這種稅捐的課徵,已逾越所有權社會化限制的界限,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的本質內容。亦即,納稅義務的課予,同時不能侵及租稅客體的增益能力。租稅國以納稅人經濟上處分自由為前提,國家保障個人對私經濟的積極性,並利用租稅手段從中取得稅收以推行國家任務。納稅人財產如遭剝奪,過度課稅,勢必損害人民的納稅及工作意願,租稅國勢必不再存在。因此,課稅不得剝奪財產,只能對財產權作必要的限制,納稅人必須保留其職業收人、資本收益、不動產使用的經濟利益,課稅只能分享其收益,而不能沒收之,即以不妨及再生利益為度。事實上,過高的稅率侵及財產收益的私人用益性,勢必影響財產權人的投資願望並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例如,20世紀70年代中期,英國工黨執政時,“非勞動收入”被課以98%的稅,幾乎使擁有財富的個人沒有任何投資的念頭,除非把錢投資到海外。
(3)納稅人有權進行租稅規劃。納稅人享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繳納正確的及最小限度的稅額的權利,即納稅人有租稅規劃權。英國《納稅人權利法案》規定納稅人有“納稅成本最小化”的權利。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也規定納稅人對自己經營行為的課稅結果有稅收預測與籌劃的權利。租稅規劃,系納稅義務人為追求租稅利益,就未來財產相關事務所進行的一種事前安排與設計。在租稅國家下,國家原則上不擁有生產工具,國家收入主要取自於租稅,其國民僅將其私有財產權收益中的一部分以納稅方式由國家分享,作為國家保障營業自由、所有權自由的對價。亦即租稅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藉此取得稅收以推展國家的職權任務,因此,私經濟的自由與積極性,為租稅國家的前提要件。此外,由於納稅義務並無具體之對待給付,故納稅義務人基本上有權自由安排其所得與財產,以達到減少租稅負擔之目的。
(2)確保財產權的私人用益性。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除確保所有權的存在外,還確保原則上具有私人的用益性。如果經由稅捐的課徵來限制所有權的利用,例如國家對所有權人完全剝奪其因所有權利用所產生的全部收益或盈餘時,則其所有權已喪失私人的用益性,而完全變成他益性或公益性,這種排除私人所有權的功能上合憲使用的做法,屬於違法的徵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另外,如果課稅不僅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而且導致私人的所有權以及經濟秩序歸於破壞無效時,或者課稅不只是在於參與分配,而是構成沒收時,則這種稅捐的課徵,已逾越所有權社會化限制的界限,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的本質內容。亦即,納稅義務的課予,同時不能侵及租稅客體的增益能力。租稅國以納稅人經濟上處分自由為前提,國家保障個人對私經濟的積極性,並利用租稅手段從中取得稅收以推行國家任務。納稅人財產如遭剝奪,過度課稅,勢必損害人民的納稅及工作意願,租稅國勢必不再存在。因此,課稅不得剝奪財產,只能對財產權作必要的限制,納稅人必須保留其職業收人、資本收益、不動產使用的經濟利益,課稅只能分享其收益,而不能沒收之,即以不妨及再生利益為度。事實上,過高的稅率侵及財產收益的私人用益性,勢必影響財產權人的投資願望並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例如,20世紀70年代中期,英國工黨執政時,“非勞動收入”被課以98%的稅,幾乎使擁有財富的個人沒有任何投資的念頭,除非把錢投資到海外。
(3)納稅人有權進行租稅規劃。納稅人享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繳納正確的及最小限度的稅額的權利,即納稅人有租稅規劃權。英國《納稅人權利法案》規定納稅人有“納稅成本最小化”的權利。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也規定納稅人對自己經營行為的課稅結果有稅收預測與籌劃的權利。租稅規劃,系納稅義務人為追求租稅利益,就未來財產相關事務所進行的一種事前安排與設計。在租稅國家下,國家原則上不擁有生產工具,國家收入主要取自於租稅,其國民僅將其私有財產權收益中的一部分以納稅方式由國家分享,作為國家保障營業自由、所有權自由的對價。亦即租稅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藉此取得稅收以推展國家的職權任務,因此,私經濟的自由與積極性,為租稅國家的前提要件。此外,由於納稅義務並無具體之對待給付,故納稅義務人基本上有權自由安排其所得與財產,以達到減少租稅負擔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