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江外土司,解放前雲南紅河南岸的紅河、綠春、金平和江城等縣保存的大小封建土司總稱。計有思陀、溪處、落恐、瓦渣、左能、猛丁、納更、稿吾卡、瓦遮、猛弄、猛喇、者米、茨桶壩、五邦、五畝、納樓、宗巧、上虧容、下虧容等,多為長官司或寨長,個別為巡檢司或土把總,大部土司為哈尼族人,部分為傣族或彝族人,均置於明清之際。諸土司是轄區內土地的所有者和政治上的統治者。農民使用土地必須交納各種封建負擔,每年須向土司交納占產量10%—20%的官租。土司還將部分自營地“官田”出租給農民,徵收產量30%—50%的地租。此外還有勞役、雜派等名目繁多的特權剝削。處於領主制向地主制過渡階段。土司為鞏固其政治統治,擁有武裝。司署之下結數十村為“里”,設“里長”,“里”下設“招壩”或“里老”,轄一村或數村,為土司征租派役。土司署內設“司爺”、“管爺”、“侍候”、“值班裡長”,各司行政職權。還設“團長”(大隊長)、“兵頭”帶領土司武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