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是1995年3月20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律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
  • 性質: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1995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自治州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採伐利用、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州的林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堅持森林資源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保護和發展特種用途林和防護林,營造經濟林、用材林、薪炭林。
自治州的林業實行誰造林、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關係,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林業建設的任期目標責任制,到2000年全州森林覆蓋率應達到30%以上。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林業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依法做好轄區內的林業管理工作。
各級林業部門要轉變職能,加強對林業生產、加工、經營的指導和服務,為企業、農戶提供方便條件。
第六條
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自治州的公民,男16歲至60歲,女16歲至55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不得少於5株。
城鎮、農村居民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必須繳納綠化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負責制。自治州、縣(市)的森林防火指揮部,鄉(鎮)森林防火指揮所,村公所(辦事處)的指揮組,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機構要組建專業撲火隊伍或者以民兵為骨幹的義務撲火隊伍。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至4月為防火戒嚴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實行林區野外用火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用火。
第八條
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點)內,從事採伐林木、採挖藥材、挖取樹根、剔剝樹皮和獵捕野生動物的活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種植農作物。
第九條
原始林區、水源林區、飛播區、幼林區,具有天然更新的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由各級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在封山育林期間,除護林人員外,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進入林區從事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
第十條
列入國家、省級保護名錄的野生植物,嚴禁砍伐、採集、買賣、加工和出口。確因科學研究和教學需要採集標本的,必須經自治州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嚴禁獵捕、殺害、出售和收購列入國家、省級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需人工馴養、繁殖的,必須經自治州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禁止毀林開荒,禁止盜伐、濫伐森林以及其他毀林行為。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需徵用、占用林地的,必須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補償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改灶節柴和以煤、電、沼氣、太陽能代柴,嚴格控制薪炭林的消耗量。
第十四條
採伐森林實行限額。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州採伐總量範圍內,可以對商品材的採伐計畫作適當調整。
集體、個人營造的林木,林業部門應根據林木生長規律,合理安排扶育間伐指標,並加強對間伐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
採伐林木必須辦理採伐許可證。農村居民採伐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以不辦採伐許可證。
第十六條
運輸木材出縣(市)的,由縣(市)林業主管部門發給運輸證;出州的,由州林業主管部門簽證。
第十七條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領取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持許可證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十八條
未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林區收購木材。
第十九條
允許出讓人工營造的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採伐應當依法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自治州應當有計畫地建立木材市場。建立木材市場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與農民結合,承包造林或者興辦股份制林場,鼓勵集體、個人興辦林場、苗圃和果園。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實行多渠道籌集,分級管理,專戶存儲,接受同級財政監督,主要用於造林、護林及森林資源的保護。林業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上級國家機關撥款;
(三)更新改造基金;
(四)按規定收取的綠化費;
(五)按規定對採集、經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費用;
(六)森林資源補償費;
(七)同級財政撥款;
(八)收回的林業基地建設有償投入的資金;
(九)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林業的投入應列入預算,逐年增加。林業主管部門上交財政的罰沒收入用於林業事業。
第二十四條
有繳納育林基金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育林基金。
持有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證明的育林基金徵收員,有權查詢林產品經營單位和加工單位的有關帳務。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宣傳和執行林業法律、法規、政策的;
(二)完成各項林業指標的;
(三)森林防火各項指標控制在規定限額以下的;
(四)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或者積極撲救的;
(五)勇於與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六)從事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實用技術、培養技術人才的;
(七)發展農村能源,改灶節柴的;
(八)承包荒山,興林致富作出樣板的;
(九)保護野生動植物或者防治森林病蟲害的;
(十)領辦、創辦、聯辦林業經濟實體或開展綜合利用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伐國家頒布的一、二級保護林木和古樹名木的,沒收木材和違法所得,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以木材價值的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破壞林區設施的,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三)在自然保護區、保護點毀林作其他用途的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毀林種植其他作物的,責令其退耕還林,賠償林木損失,並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毀林開荒者,責令其退耕還林,賠償林木損失,並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五)擅自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沒收其所購木材,並處以每立方米木材50元至100元的罰款;
(六)無證經營、加工木材的,責令其停業,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七)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沒收,對貨主處以木材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木材價值50%的罰款;
(八)進入林區挖取樹根,剔剝樹皮的,實物予以沒收,造成嚴重損失的,並處以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九)毆打林政管理人員、木材檢查人員、育林基金徵收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營私舞弊,濫發木材票證的直接責任人員,放行無證運輸木材的檢查人員,視其情節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1995年5月3日召開第14次會議,審 議了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的《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紅河州現有林地面積800多萬畝,有大圍山、分水嶺、黃連 山和觀音山四個自然保護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州基地造林 面積達100. 5萬畝,飛播造林117.5萬畝,取得了較好的生態效 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是,由於保護管理工作跟不上;亂砍濫 伐,過量採伐,毀林開荒的現象十分突出,年均減少森林面積8.8 萬畝。為此,生態環境日益惡化,水土流失嚴重,自然災害頻繁,部 分地區人畜飲水極為困難,影響著當地各族人民民眾的生產、生 活,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著全州工農業生產的發展。為了遏
制住森林資源急劇下降的勢頭,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工作,制定一個林業管理方面的單行條例,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
二、紅河州自1994年1月開始著手起草工作,成立了以州人 大常委會財工委為主,州林業局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同志參加的 起草小組。起草小組的同志在廣泛收集整理大量資料的基礎上,深 入基層調查研究,徵求了金平、屏邊兩個自治縣和州級各有關部門 的意見,四易其稿,形成條例評審稿,並於1994年8月30日召開 了條例論證評審會,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派人參加了會議。起草小組 綜合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作了較大修改。隨後省人大民族委員 會約請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法制局、省林業廳等有關 部門共同對條例作了論證修改,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 匯報,主任會議對條例逐條進行研究。經過反覆研究,多次修改,使 條例逐步充實完善。條例於1995年3月20日經自治州第七屆人 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正式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民族委員會認為:該條例根據該州林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 題,把重點放在營造種植和保護管理方面,是恰當的。條例內容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文字表述規 范簡明;規定較為具體,便於操作實施,建議本次常委予以審議批准。
此外,我們還對個別文字、標點作了修改和校正。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對《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 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這個條例符合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 規的精神,也符合該州林業工作的實際,同意民族委員會所作的審 議結果報告,並提請本次常委會予以批准。
審議過程中,委員們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 議。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5月29日舉行第15次會議,對委員們的 修改意見和建議作了認真研究,並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 匯報,擬對該條例再作如下修改:
一、
將第二條中的“組織”改為“單位”。
二、將第三條中“護林為重點”一句,改為“普遍護林”,並在“堅 持森林資源消耗量低於生長量”後加“的原則”三個字,其他內容不變。
為了使條例的內容和當前的有關政策相銜接,調整處理好利 益關係問題,在第三條中增加一款,其內容是:“自治州的林業實行 誰造林、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 的利益關係,保護林農的合法杈益。”
三、根據部分委員提出的,條例中存在著重管理,輕服務的問 題,增寫了 “各級林業部門要轉變職能,加強對林業生產、加工、經 營的指導和服務,為企業、農戶提供方便條件”的內容,作為第五條 第三款。
四、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農村實行義務工制度,由村民委員 會督促。”刪去。並將前句修改為:“城鎮、農村居民不履行植樹義務 的,必須繳納綠化費。”
五、部分委員提出,為了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種植農作物 活動,對原已種植的,應作為特殊問題進行妥善處理,不宜寫在條 例中。為此,將第八條中的“原已種植的不許擴大,並按規定繳納資 源管理費”刪去。
六、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嚴禁獵捕、殺害、出售和收購列入國 家、省級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需人工馴養、繁殖的,必須經自治州 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這樣條文表述就更加嚴謹、規範。
七、第十二條修改、充實為:“禁止毀林開荒,禁止盜伐、濫伐森 林以及其他毀林行為。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變,需徵用、占用林地
的,必須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 補償費。”
八、根據委員們的意見,為了調動農民植樹造林的積極性,對 人工營造的林木要體現搞活精神,有關部門也應做好服務工作,增 寫了 “集體、個人營造的林木,林業部門應根據林木生長規律,合理 安排扶育間伐指標,並加強對間伐工作的技術指導”的內容,作為 第十四條第二款。
九、將第十六條第一敕中的“原木及半成品、竹材、商品薪柴、 樹根、樹皮”刪去,改為“木材”。
第二款刪去,因為森林法已有規定,設立木材檢查站的審批權 在省人民政府,故條例不必再作重複規定。
十、鑒於目前國家公務員制度正在實施,而第二十一條對編 制、人員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是難於執行的,因此,將“興辦林業 經濟實體的在職人員5年內保留編制,待遇不變,5年內願回單位 的,原單位應予接收,原單位撤銷的,由人事、勞動部門安排”一段 內容刪去。並將前句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 位與農民結合,承包造林或者興辦股份制林場,鼓勵集體、個人興 辦林場、苗圃和果園。”
十一、為了使條文的邏輯合理,內容全面完整,將第二十七條 修改為:“對營私舞弊,濫發木材票證的直接責任人員,放行無證運 輸木材的檢查人員,視其情節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有的委員提出將第四條刪去的意見,我們考慮,根據國 家森林法實施細則提出的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針對紅河州目 前森林覆蓋率較低,森林破壞較為嚴重的現實,在條例中對該州 2000年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作出規定,是有實際意義的,經過 艱苦努力也是可以實現的。因此該條文以保留為好。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的部分文字、標點作了修改和校正。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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